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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庭审中设置独立量刑程序的可行性

再论庭审中设置独立量刑程序的可行性


叶青


【关键词】庭审;独立量刑程序;可行性
【全文】
  

  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一般由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构成。这两个阶段的关系是,定罪阶段是量刑阶段的前提与基础,量刑阶段是定罪阶段的必然结果与归宿。从司法的角度看,定罪不准,量刑定错,但定罪准确,量刑也不必然正确。由于,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独立阶段,因此,其存在也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诉讼法学界关于是否在庭审中增设独立的量刑程序争论颇大,各地司法实践也各有不同模式的试点。该问题的提出肇始于检察机关最初探索的量刑建议制度,后又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量刑也被要求纳入庭审程序。所以,对此问题研究不仅具有理论研究价值,而且也具有实践指导价值。


  

  一、学界之争


  

  目前诉讼法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为确保量刑程序的公正性,量刑程序必需从现行审判制度中独立出来”。其理由主要是:法院的量刑依据与定罪依据有着明显的差异,在缺乏诉权制约的情况下,量刑裁决存在着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只有将量刑与定罪在程序上分离开来,使其具有基本的诉讼形态,公诉权才可以从单纯的定罪请求权发展出量刑建议权的内涵,被告人的量刑辩护才可以成为独立的辩护形态,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才可以得到充分的保证,那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证据规则也可以得到建立。[1]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还认为,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具有可行性的。首先,它并不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其次,它与相关制度并不冲突;最后,它与在特定情况下将量刑事实和定罪事实合并调查并不矛盾。[2]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家则进一步指出:“当前量刑未纳入法庭审理和辩论的范围,这不利于在量刑问题上充分贯彻辩论原则,不利于保证法院准确量刑。建议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立专门的量刑程序或者在庭审中设立专门的量刑辩论阶段,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此进行辩论。”[3]也有学者提出:对重大疑难案件的量刑,应当在定罪以后作为专门的庭审阶段进行开庭审理,实行定罪与量刑分离,其理由是“量刑专业化、专门化的必然要求,量刑的证明标准、考察的范围与定罪有很大区别,不宜混为一谈。”[4]


  

  另一种观点认为:“现阶段不宜在庭审中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比较可行的是将法庭辩论分为定罪辩论与量刑辩论两个阶段。”其主要理由是:这比较符合庭审改革的需要,具体而言,一是司法效率原则所决定的;二是司法实践的现状和传统的量刑模式所决定的。当前我国处于刑事犯罪的的高发期,刑事犯罪的数量日益上升,使得刑事司法系统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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