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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出庭作证的程序保障

  

  (四)作证行为的规范化


  

  《波士顿警察局规则和程序规则320》对警察作证从态度是否端正到语言是否规范、从行为是否恰当到证言是否精确都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对不当作证警察的处理程序。在作证态度方面,规则首先强调了法官的司法权威,其第10条规定出庭的警察应给予治安法官和审判法官最大程度的注意力和尊重,而不能在作证过程中敷衍、冲撞法官。


  

  警察在作证时,规则要求应该使用清晰、明确和可以听得见的语言冷静、明确地作答,以便法庭和陪审团可以比较容易地听到。而且,警察在作证时应注意其证言与案件有关,并保证最严格的准确度,既不能顾左右而言他,也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对于警察因证言或行为不当而受到法庭批评的,规则也规定了处理程序。例如,该规则第12条规定,警察由于证言或者行为,或者提供了不恰当或不令人满意的证据,或者由于迟延或没有按指定时间出庭,或者由于其他任何原因而受到法庭的批评,都应该向其案件指挥警官报告;案件指挥警官应该报告给警务处处长并附上处理建议。


  

  (五)证据处理的程序化和规范化


  

  在将证据移交法庭前,侦查机关是保存案件证据的最主要机构。在庭审前对案件证据的保管固然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公诉的成功与否。但是,庭审过程中和结束后对与案件有关证据的处理是否妥当,对侦查机关来说也不容忽视,既关系到案件审判期间证据的安全,也关系到案件审结后特殊物证的处理。


  

  首先,出庭作证的警察要保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是警察局在侦查时获得、保管的证据,并在任何需要将证据转交他人时都要按规定填写转交手续。对此,《波士顿警察局规则和程序规则320》第15条规定了“移交保管表”(Transfer of Custody Form)制度,即要求在庭审中出示了实物证据的警察应该有波士顿警察局的“移交保管表”;不论何时—不管是在案件审理程序中由检察官或法庭工作人员负责保管,还是在案件结束时按法庭的安排将证据转交时,只要这些证据脱离出庭作证警察的保管时,都要完整地填写移交保管表,以防重要物证在转交过程中出现问题。除了做好与检察院、法院的证据交接手续外,出庭作证的警察在转移保管证据的同时,还应该向他所在地区或单位的主管官员交付证据的“移交保管表”;在交付主管官员前,该案件的指挥警官还应该保证“移交保管表”填写得当。


  

  其次,对于案件审结后涉案物证的处理,特别是一些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处理,《波士顿警察局规则和程序规则320》也作了程序上的规定。例如,该规则第17条规定,在有枪支、管制物质或其他违禁品作为物证出示的案件中,在案件结束时,出庭作证的警察应要求法庭就如何处理这些证据作出裁定。不论法庭裁定没收这些证据或者返还其所有人,出庭作证的警察都必须要求法庭作出处理这些证据的裁定。一旦法庭作出了裁定,如果作为物证的枪支被裁定没收,那么警察就应当将该枪支送交给警察局枪支检验员;如果管制物质(如毒品)被裁定没收,出庭作证的警察应当将该管制物质送交药物控制单位。对于不属于上述两门类中的物证,都应按照法庭的证据处理裁定转交并交付“移交保管表”。对于地区检察人员已经接管包括物证在内的案件起诉工作的,负责案件的警察应要求起诉的检察人员向法庭获取证据处理的裁定,并在收到法庭处理证据的裁定时依法庭的裁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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