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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史视野下的我国侦查法制化探讨

  

  在全面否弃国民政府旧法传统的基础上,新中国学习苏联经验,建立了人民民主性质的刑事司法制度。在此基础上,我国侦查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经历了一个创设、停滞、恢复和发展的曲折历程。


  

  1.我国侦查学的创设


  

  新中国成立后,在毛泽东主席的“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思想的指引下,掀起了向苏联学习的高潮。先是中国人民大学于1954年至1955年聘请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犯罪对策学专家柯尔金讲授《苏维埃犯罪对策学》。学习者来自全国各地的相关人员,并以此为契机,将所学的犯罪对策学的知识,在中国大地传播。1958年,柯尔金教授的讲稿《苏维埃犯罪对策学》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这部著作对我国侦查学科的初创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而前苏联在格罗斯著作影响下建立的犯罪对策学“三大块体系”对我国学者也产生很大影响。


  

  2.侦查学科的停滞阶段


  

  1957年开始,国内政治运动频繁,高校教学科研秩序受到很大冲击,尤其是法学学科学术内容普遍遭受批判。作为法学一分支学科的犯罪对策学也不能幸免,除将名称改为“刑事侦察工作”外,处于全面停滞状态。


  

  3.侦查学科的全面恢复和发展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侦查学科的研究得到恢复,并全面发展。1978年原公安部三局牵头组织编写的《刑事侦察学》成为恢复侦查学的重要标志。在1987年司法部和教育部联合组织编写的刑事侦察学教材第二版中,把教材名称改为“犯罪侦查学”。西南政法大学侦查系的成立开创了我国侦查学专业教育先河。80年代以来公安部办起三所高等院校,并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设置侦查专业。在学术方面《侦查》、《中国刑事警察》杂志,以及相关公安院校学报有关于刑事侦查园地的设立,为侦查学的争鸣和发展提供了平台。1985年国家教委组织编写高等学科文科教材,其中法学教材计划中有《犯罪侦查学》一书。根据徐立根教授的建议,在法学学科中设立“侦查学”和“物证技术学”,由此分别编写两本教材《侦查学》和《物证技术学》。近年来,随着侦查学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大发展,以及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公安大学等高校侦查学方向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尤其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教育的起步,使得刑事侦查学高层次学历教育的边缘化状态得到改善。


  

  (二)我国侦查法制化建设


  

  法制化建设是一个对权力约束的过程,如果惩罚犯罪可以不择手段,不考虑代价,那就不存在侦查法制化的必要了。“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4],由此必须通过法制这种权力来约束侦查。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政权,就制定了一系列刑事法规,对当时的侦查工作予以规制,如1934年中央苏区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39年陕甘宁边区颁布的《抗日战争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等。新中国建立之初的1949年10月15日至11月1日召开的公安高级干部会议,又称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罗瑞卿部长在总结报告中全面阐述了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任务、职责、权限、后勤保障等内容。这个报告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到了公安组织法的作用,也揭开新中国侦查法制化的序幕。由于当时侦查工作蕴含在治安工作中,对于侦查法制化的内容也主要通过对治安管理的法制建设来实现。主要有1951年《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公共娱乐场所暂行管理规则》、《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等。1954在《宪法》颁行后,极大推动公安法制化建设,在《宪法》颁行后,公安部先后制定《逮捕拘留条例》、《派出所组织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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