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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史视野下的我国侦查法制化探讨

侦查学史视野下的我国侦查法制化探讨


宋蕾;陈涛


【摘要】侦查作为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活动,虽然在打击犯罪,维护统治,保护人民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其天然带有暴力性和侵权性,由此必然呼唤法制对其进行规制。侦查学科的发展历史与其说是一个学科成熟的过程,倒不如说是促进侦查法制化的进程,侦查学科研究的每一步发展无不伴随着侦查法制化的身影。为此在侦查学史的研究视野下探讨我国侦查法制化的演进。
【关键词】侦查学史;视野;侦查法制化
【全文】
  

  引言


  

  作为体现人类主观能动性的古老活动之一,侦查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推进,关于第一次侦查行为的发生,已无从考究。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刑事侦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在人类社会产生了阶级以后出现,并作为维护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而存在。侦查活动虽然已走过了漫长的历程,但是侦查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仅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是一门年轻的学科。当那个睿智的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提出刑事侦查学这个概念时,或许没能想过,由此确立了他侦查学之父的崇高地位。至此,侦查学科的建设走上一个曲折而又前途辉煌的发展道路。


  

  侦查作为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活动,虽然在打击犯罪,维护统治,保护人民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其天然带有暴力性和侵权性。纵观侦查推进的历史,从启蒙之日起就伴随着暴力行为,由此必然呼唤法制对其进行规制。侦查学科的发展历史与其说是一个学科成熟的过程,倒不如说是促进侦查法制化的进程,侦查学科的每一步发展无不伴随着侦查法制化的身影。


  

  一、基本概念梳理


  

  理论探讨几乎都是从概念开始的。从研究的方法论角度来说,概念的研究是整个研究的起点。从价值论角度来讲,它是研究的归宿。从研究的体系来看,它又是研究内容的基本支架。我们要认识世界,第一步就是搞清楚“是什么”的问题,对某物、现象的研究,同样是先认识其“是什么”。


  

  (一)法制和法制化


  

  法制一词古已有之,是个多义词,人们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含义认为法制指法令制度,如《管子·法禁》“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另一种含义认为法制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和根据这些法律制度建立的社会秩序。法制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1]由于严格守法是以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为此,将法制概念界定为:统治阶级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2]


  

  所谓“化”一般表示转变成某种性质或状态[3]。而法制化,相对于法制而言,将其认为国家实现法制的动态过程,即指国家和社会基本关系和主要活动经由法律制度确认、规范、调整和保护(纳入法制轨道),使之按合理高效的现代原则运行并向法制国家迈进。[4]


  

  (二)侦查法制化


  

  作为法制化下位概念的侦查法制化是指建立、健全与完善和侦查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是指拥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建立、健全与完善侦查工作中的法律、法规,使侦查主体的侦查行为有法可依,依法进行,在完成侦查任务的同时又能够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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