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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调查的类型化

论行政调查的类型化



——关于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再思考

汤俪瑾


【摘要】行政调查就是行政机关的信息搜集活动。在对行政调查的研究中,类型化是基础性的研究方法。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应该将行政调查视作独立的行政行为,再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调查分别加以规制。
【关键词】行政调查;类型化;性质
【全文】
  

  简单地说,行政调查就是行政机关的信息搜集活动,普遍而广泛地应用于各个行政领域,为行政机关实现行政职能、达到行政目的所必须。然而,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调查法,涉及行政调查的法律规范出现在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以及部门行政法中,在整体上呈现出分散杂乱、残缺不全、界定模糊、宽严不一的状况。与之对应的是,行政实践中,行政调查明显存在着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而广受诟病。前者是行政调查权的缺位,尤其是近年发生的诸如奶制品三聚氰胺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深圳市舞王俱乐部特大火灾等公共安全事件、山西“9. 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等重特大安全事故等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莫不与相关领域的行政调查不作为有关;后者是行政调查权的滥用、乱用,甚至出现在部门利益驱动下的多重调查、交叉调查、重复调查等现象,行政调查效率不高,行政调查相对方疲于应付。


  

  随着行政法治的不断推进和权利保护的日趋完整,行政调查正在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深入行政调查的学术研究、检视行政调查的法律规范、规范行政调查的实践操作,都是正在开展的工作。然而,行政调查使用如此广泛、形态如此多样、性质如此复杂,不同领域、不同目的的行政调查,使用各异的调查方法、遵循差别的调查程序,呈现迥异的行为特征。


  

  行政法学研究中,面对复杂的研究对象,类型化研究是基础性的研究方法。事实证明,行政行为类型化研究、行政程序类型化研究,都是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研究的主要基础,对于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深入研究发挥了重要的指南和导向的作用,并进而对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立法产生了显著而深远的影响。在对行政调查的研究中,类型化更是基础性的研究方法。


  

  行政调查的类型划分,依据行政调查的功能、对象、强制力使用的程度、资料来源、调查的目的等角度可以归纳出多种。本文选择的是具有比较重要的研究价值和法律意义的划分标准。


  

  一、依行政调查的目的划分:规划性调查、监督性调查、规制性调查与特别事件调查


  

  以调查目的为依据的分类是行政调查最典型的类型划分,各国都存在这样的类型划分。


  

  在日本,以调查目的为依据,行政调查可以分为个别调查与一般调查。个别调查,是指为适当行使行政处分或其他法定个别具体权限,而收集其前提事实或资料之活动,其调查手段如命令提出报告或文书、进入土地或房屋并为检查、质问等,通常由法律以罚则规定来担保其实现。一般调查,是指为取得行政立法或政策立案之基础资料,而为之资讯收集活动,如国势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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