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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主是司法公正根本保证

司法民主是司法公正根本保证


陈忠林


【摘要】一个国家司法的公正,必须有两个基本的制度保证:一是政治民主,即任何行使国家权力的人,首先应该向民众负责,而不是向上级负责,普通民众不仅享有将各种权力者请上台的权利,而且也必须享有将那些不对他们负责的官员拉下马的权利;二是司法民主,在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的同时,必须使司法权的行使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必须让普通民众有序参与决定案件基本事实、性质、措施等司法过程。
【关键词】司法民主;司法公正;根本保证
【全文】
  

  《经济观察报》去年三月对笔者的采访,后来引发一场关于“中国法治应该如何向前走”的讨论。在这场讨论中,笔者提出了关于司法改革的两个基本主张:一是司法人员的素质建设方面,“对司法人员的业务必须需良心教育相结合,良心教育必须优于业务教育,必须用良心教育来促进业务教育”;二是在制度建设方面,“司法职业化必须司法民主化相结合,司法民主化必须优于司法职业化,必须以司法民主化来促进必司法职业化”。对于这两个主张,很多人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少的批评。本文试图从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之间关系的角度对我的观点作一个小小的注脚,望能澄清有关误解,并得到同仁们的指正。


  

  关于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之间关系,笔者的基本观点是:在我国现实的情况下,离开了司法民主,司法公正的目标就根本不可能实现。


  

  一、 司法民主是司法公正的制度保证


  

  (一)政治民主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笔者认为,一个国家司法的公正,必须有两个基本的制度保证:一是政治民主,即任何行使国家权力的人,首先应该向民众负责,而不是向上级负责,普通民众不仅享有将各种权力者请上台的权利,而且也必须享有将那些不对他们负责的官员拉下马的权利;二是司法民主,在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的同时,必须使司法权的行使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必须让普通民众有序参与决定案件基本事实、性质、措施等司法过程。前一种民主,即人民选择谁来管理自己的权利,也可称为“间接的司法民主”;后一种民主,即人民参与最终判断是非的权利,也可称为“直接的司法民主”。尽管这两者之间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转化为我,我转化为你”的关系,但在本文中,除有特别说明外,“政治民主”仅指前一种民主,“司法民主”仅指后一种民主。


  

  自法律这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现象临世以来,“司法(法律)公正”就成了全人类普遍追随的精神旗帜。但是,“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出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1]。在没有政治民主的情况下,尽管也不排除在一些偶然的场合中,也许真的会蹦出来几个“包公”、“海瑞”式的“青天大老爷”来“为民请命”,中外历史真正能证明的基本事实却只可能是:只有“人民的遴选”,才可能“是一切权力的最纯洁的来源和源泉”[2]。舍此之外,在任何社会中,那些高高飘扬着的 “司法公正”的幌子,都只可能是那些试图永远“为民做主”的王侯老爷们安抚被自己做主的普通民众的精神鸦片[3]。因此,撇开那些将“民粹”当民主的谬论,没有政治民主就没有司法公正,不应该是一个争论的问题。因此,笔者重点说明一下司法民主与政治民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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