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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社会责任的三种维度及其引导与规范

论企业社会责任的三种维度及其引导与规范


顾爱平


【摘要】20 世纪后半期以来,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与内涵逐渐明晰起来,企业应当承担除营利目的以外的更多的社会责任的观念,对其正当性基础的阐释也越来越得到认同和普及。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社会责任、具有“软法”约束力的社会责任和只具有道德伦理约束力的企业社会责任。不同属性的企业社会责任需要不同的手段加以约束和保障,既需要法律的强制规范,也需要各种“软法”以及社会道德伦理的规制,只有“软硬兼施”,针对不同属性的社会责任对症下药,才能更好地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正当性;软法;道德伦理
【全文】
  

  从农民工待遇低以及拖欠工资导致的广东、浙江等地的“民工荒”,到华为员工不堪工作重压自杀事件以及“过劳死”事件的曝光,从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到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和特大矿难事故,从任志强“房地产公司没有义务为穷人盖房”的言论到万科的“捐款门”事件,每一件事情的发生都触痛我们敏感的神经,都将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那么究竟什么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为什么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必须承担哪些社会责任?怎样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落到实处?这些问题将是本文讨论的旨趣所在。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流变及正当性基础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流变


  

  “企业社会责任”最早由美国学者谢尔顿(Olive Sheldom)于1924 年提出。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引发了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人们开始思考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从而萌生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从其发展历史来看,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通常被理解为旧理念的企业社会责任阶段,第二阶段则被理解为新理念的企业社会责任阶段。


  

  旧理念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为,企业要依照所有者或股东的期望管理公司事务,在遵守社会基本规则即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前提下创造尽可能多的利润,企业只要尽可能高效地使用资源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给他们,企业就尽到了社会责任。如美国学者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认为:“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规章制度许可范围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它利润的活动。”[1]公司经理是股东的代理人,因此,公司经理的决策应代表股东的利益,对社会只负有“有效生产产品和服务”的经济责任,而关注社会问题不是企业的责任,而是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任务。这种旧理念一直持续到20 世纪中期。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企业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如环境不断恶化、劳资冲突等日益凸显,这种旧理念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已经越来越不符合形势及社会发展,于是,出现了企业社会责任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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