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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中俄经贸纠纷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因此,为使日后可能产生的争议得以尽早解决,建议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并且一定要在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约定一个明确的仲裁机构,以避免法院的非法干预。


  

  仲裁的前提是要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但由于许多中俄经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完备,导致无法进行仲裁。这一类仲裁条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双方依据《中苏交货共同条例》第五十二条约定所有争议由被告方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或者笼统地约定一切未尽事宜均按《中苏交货共同条例》处理。依据这样的仲裁协议,当争议出现时,如果双方都以对方为被告提起仲裁,可能就会出现同一案件在两个不同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情形,其结果也可能是相互矛盾的。同时,中国法院也可能剥夺合同双方申请仲裁的权利,其理由经常是双方没有按《仲裁法》的要求明确仲裁委员会或条例所称的苏联工商局仲裁院已不存在。


  

  第二,对争议解决方式根本未作约定,也没有约定一切未尽事宜按《中苏交货共同条例》处理。如果合同一方向中方机构申请仲裁,就会面临因不存在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权管辖的问题。虽然根据《中苏交货共同条例》的规定,如果中俄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没有作出特别约定,则由被告方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一般法院无权管辖。但在目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此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许多地方法院无视该条例的存在,非法剥夺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三、在合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中方应特别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所谓诉讼时效,简单地说就是如果债权人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那么债权人就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将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中俄两国诉讼时效制度有所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在俄国一般是三年,在中国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是四年,如果权利人在这一期间内未主张权利,并且没有时效中断事由,其合法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能够引起时效中断的事由在俄国较为严格,必须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或者债务人实施了表明其承认债务的行为(如对债权人的索赔要求明确予以认可);中国则比较宽松,除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债务人认可债务外,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曾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而不论债务人是否认可这一债务,这种主张权利的行为都能引起时效中断。但是,许多人没有注意的是,如果仅有债权人的主张而没有债务人的认可,依照俄国法律无法引起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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