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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民事权利保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民事权利保护


王福华;李琦


【摘要】在我国的诉讼立法和实践中,处理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之问的适用关系时,采纳的是附带诉讼的原则,其基本的理念是公益优先。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注重私权保护的背景下,追诉犯罪与权利保护应被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刑优于民”的解纷格局因利益的变迁而受到冲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为此,有必要强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
【关键词】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附带诉讼;平行诉讼
【全文】
  

  现实生活中,法律主体的行为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一些行为在性质上既牵涉社会公共利益,也与其他社会个体利益息息相关,这些特性就决定了解决纠纷方面手段的交叉,如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交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交叉等形态。


  

  某些犯罪行为既触犯刑律同时又具有民事侵权的性质,这便产生了刑事、民事两种法律责任,需要两种法律规范的调整。国家在动用公权力对犯罪行为予以制裁以维护公共秩序时,受犯罪所侵害的民事权益也需要得到及时的补救。我国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过于侧重对犯罪的打击而较为忽视对被害人的民事权益的保护。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形:对于一个民事侵权纠纷运用单纯的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尚能使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得以有效恢复,而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一个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导致的民事侵权责任时,却未必能够达到民事权益救济的目的。这既有客观条件的限制,比如侵害人的赔偿能力问题,也有制度上甚或观念上的原因。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反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这两大诉讼之间的关系。


  

  一、两大诉讼的关系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不能互相取代,亦即司法实践中常说的“不能打了不罚,罚了不打”。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各自有着不同的任务和目的,彼此的关系应当是平行独立的。将民事诉讼放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出,主要是出于诉讼便利和诉讼节约方面的考虑。这是因为:其一,由于公权力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介入了民事赔偿事项,会更有利于赔偿问题的解决;其二,强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在于这一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并避免法院解决同一种类案件时因审理人员不同而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高于或者优于民事诉讼。在两种诉讼出现交叉时,如何适用程序法,需要对相关的利益进行衡量,这既是立法者的责任,也是审判者的责任。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看,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涉及公共秩序的维持,似乎更为宽泛,但是从被害人的角度看,尽管一般都有追诉犯罪的强烈愿望,但随着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他们也越来越关注自身受损害的民事权益能否迅速得到恢复和补偿。这意味着在追究民事责任的时间和方式上,国家利益和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可能会发生冲突。


  

  现代意义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产生与完善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首先是实体法的分离,随着法律体系日趋复杂,法规竞合现象越来越多,当一种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又同时规定为侵权行为时,就使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规范竞合在一起;其次是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分离,刑事诉讼主要被应用于解决被告人的刑罚问题,而民事诉讼则用于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纷争。不同的国家,甚至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采纳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尽相同。在解决由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上,有两种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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