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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宏观调控手段综合协调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宏观调控手段综合协调制度的完善



——从华尔街金融危机说起

赵文凯


【摘要】宏观调控法律手段的综合协调制度对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和增强宏观调控的效果都有积极的意义,特别是在应对经济危机等特殊时期,更显重要性。我国目前存在部门法规不健全、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等诸多问题,应从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设立宏观调控综合机构等方面来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法律手段的综合协调制度。
【关键词】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律手段;综合协调制度;宏观调控基本法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公司申请破产保护,华尔街金融飓风全面爆发。面对这场史无前例的全球经济危机,各国政府频频出台各种措施“扑火”救市。


  

  美国作为此次经济危机的震源,率先开始了自救行动。“7000亿救市计划”是美国自救的代表性举措。这一救市方案可以视为计划、产业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综合协调的典型案例。首先,拟制定7000亿的救市计划是计划调控手段的集中体现;其次,方案将调控的重点放在银行业和金融业上,通过注资、国有化等方式来帮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摆脱困境。这不仅体现了产业政策调控手段,也是财政和金融调控手段的实践运用;再次,实施此方案时运用的抵押、贷款等方式,则是货币调控手段的集中表现形式。


  

  华尔街危机波及的不是美国一国,它迅速蔓延成为“百年一遇”的世界范围的金融危机,全球各国及各大经济体纷纷重拾凯恩斯主义,即“不能让经济力量自由运行,须由政府来约束或指导”,采取了整齐划一的救市方案:降息、银行国有化和注资。这分别是宏观调控法律手段中货币调控手段、税收调控手段、财政调控手段及金融调控手段的综合体现。具体而言,降息主要是对货币调控手段的运用,暂停征收利息税则是运用了税收调控手段,而国有化则集中体现了财政调控手段。


  

  分析美国自救和全球联合救市的案例,可以得出结论:危机时期的政府救市方案,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法律手段;有效的政府救市则很大程度上倚赖宏观调控法律手段间的相互配合和综合协调。此次经济危机不仅让我们开始重新审视全球金融秩序体系,也让我们开始思考建立宏观调控及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二、宏观调控法律手段综合协调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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