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球温室气体控制法律和政策的新动向

全球温室气体控制法律和政策的新动向



——以能源立法为视角

陈廷辉


【摘要】随着后京都时代的即将来临,有关控制全球温室气体效应的法律与政策呈现出新的趋势:能源立法的后京都化、低碳化、政策性和以及气候变化国际立法的多元化是当前和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有关这方面国际立法的主要特征。本文通过对能源立法这些特征的分析,指出其对我国能源立法的启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必须考虑世界利益的多局化、多局利益的平衡和国际立法主体的多元化等因素,这样才能把握好我国能源立法的方向。
【关键词】后京都时代;能源立法;能源政策;气候变化;国际立法
【全文】
  

  一、立法新动向的背景


  

  (一)《气候变化框架条约》和《京都协议书》的任务


  

  全球变暖是当前国际社会最关注之问题之一,它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被认为是对人类最具威胁的环境问题。虽然国际社会从二十世纪后半叶开始就着手研究并解决这一问题,经过艰难的谈判,形成了《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一重要的法律文件,基本上奠定了解决气候变化的法律政策。但因为该公约规定得过于原则性,许多条款难于落实,于是在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几经周折,终于形成了关于限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成文法案,即《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1》(KP)。这使公约的有关规定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


  

  在《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即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东欧、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削减8%,美国削减7%,波兰、日本削减6%。发展中国家因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因,在2012年之前没有减排任务。[1](p.525)议定书在如下几个方面完善了《气候变化框架条约》:(1)该议定书首次为公约的附件1所列的缔约方规定了具体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消减标准和期限;(2)它承认联合履约的做法;(3)再次,考虑到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以及特殊国际和地区的情况和需要,应该在适当情况和可能的范围内制定区域计划,以改进可反映缔约方社会经济状况的排放因素、活动数据和模式,发达国家应该从资金上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来履行承诺;(4)议定书确定了清洁发展机制,其目的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公约的最终目标。(P.529)《京都议定书》从签署到生效历经7年,虽然美国布什政府拒绝批准该协议,然而它还是在2005年2月16日生效。这对于推动各国加紧环境保护和能源发展立法工作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特别是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加快了人类对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进程,为减排做了许多制度和方法的创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