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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中的公诉职能探解

疑难案件中的公诉职能探解


刘婵秀


【摘要】司法活动的一切安排都应围绕着确定性展开。与审判裁决规定意义上的确定性不同,公诉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其在司法确定性上的使命是程序的意义“追寻”而非结果的直接“达至”。探究疑难案件中的公诉职能必须实现公诉职能的法理回归,达成司法者的“解释共识”,实现诉审关系的“共识同构”。
【关键词】疑难案件;司法确定性;诉审共识同构
【全文】
  

  一、疑难案件的困惑:司法不确定


  

  (一)公诉难题:诉还是不诉?


  

  不久前,一起简单(案情不复杂)的贩卖假烟案给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出了一个不小的难题[1](第5版):一辆货车在查报站被警方拦停接受查验时,车上两名驾乘人员张某、吴某趁机逃逸。经查,警方发现车上装有标值800多万元的假冒伪劣卷烟1万多条。在被警方通缉3年多后,犯罪嫌疑人之一吴某投案自首,称其与张某在福建装货驾至上海时,张某告知其车内装的是假货,由于上海、常州买家均不接货,张某只得向南京行驶,结果在南京被查,张某当时见情况不妙,停车前即告诉吴某下车后快跑。侦查阶段,吴某开始不认罪,称不知道车上装的是什么货,后又表示认罪并写了亲笔供词。侦查机关遂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将吴某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吴某又拒不认罪,称自己只是帮张某开车,一直不知车上装的是假烟,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尽管查证没有刑讯逼供,且按经验法则判断,吴某辩解的不明知车上装假烟的事实根本站不住脚,但张某的潜逃,使吴某的供述没有旁证,仅靠这种不稳定的供词,要作出起诉决定有一定难度。为稳妥起见,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要求补充侦查“主观明知”的证据、追捕同案犯张某,但没有进展。该案提交检委会后委员们意见并不一致。起诉?由于该案只有吴某供述,且供述不稳定,虽然事实清楚,但证据似乎还达不到确实、充分,法院能否采信公诉意见?一旦法院判决无罪,按目前的一些看法,那就是一起“错案”。不起诉?如此大批量的贩假行为,如果主观明知,确已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吴某的供述虽有反复,但从经验法则判断,其“明知”的可能性很明显,不起诉就是放纵犯罪。该院对是否起诉吴某非常慎重并最终决定起诉,准备好在法庭上打一场艰苦诉讼战。而庭审中吴某竟然承认了“明知”。最终,法院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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