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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者人身危险的制度防范

被羁押者人身危险的制度防范


谢佑平


【关键词】被羁押者;人身危险;制度防范
【全文】
  

  近来,被羁押人员猝死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从类似事件已公布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到,看押人员的失职或对牢头狱霸的纵容,以及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行为是造成被羁押人员意外死亡的主要诱因。虽然被羁押者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但是其合法权益仍应该得到保障。疑犯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层出不穷,揭开了羁押场所的重重黑幕,不仅严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而且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同时也有违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理念,不利于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生命并不等价于“某某死”这样简单化的表达,每一桩疑窦丛生的死亡事件都是对现行监所管理体制和执法监督机制的沉重叩问。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制度建设和改革,以防范被羁押者的人身危险。


  

  一、建立严格的被羁押者健康信息管理制度


  

  在犯罪嫌疑人被押送羁押场所前,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相关的信息管理机制,能够发现其是否遭受过人身伤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遏制侦查人员的暴力行为。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3-3条规定,任何被拘留人均可要求由一名经共和国检察官或司法警官指定的医生为其做检查。在延长拘留期间的情况下,可以请求第二次检查。共和国检察官或司法警官可以依职权随时指定医生为被拘留人检查身体。如果被拘留人、共和国检察官和司法警官均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只要被拘留人的一名家庭成员提出请求,就必须进行此项检查;检查医生由共和国检察官或者司法警官指定。医生要立即对被拘留人进行检查。医生所制作的证明对被检查人是否适于继续羁押提出结论性意见,该证明书要归人案卷。英国《警察拘留、对待及询问当事人执行守则》第9-1条规定,如被拘留者(或其他人替他)抱怨他被逮捕后被对待的方式,或任何警察人员注意到对被拘留者有不恰当的对待,一旦情况允许,必须向一名与本案调查无关的级别至少为警督的官员报告。如有关事件可能是对人身的侵犯或使用了不合理的武力,一旦可能,必须立即请警局医生到场。[1]


  

  为此,我国在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羁押场所进行登记时,应立即由合格的医生对其进行强制体检,建立健康信息档案并记录检查结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不适合羁押的疾病时,不予收押。犯罪嫌疑人可以对体检结果提出异议,申请重新检查。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应向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并定期对其进行身体检查。被羁押者在接受讯问的前后也要对其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因侦查需要被侦查人员带离羁押场所的,在离开前进行身体检查,在还押时再次进行身体检查。以上检查结果均记入健康信息档案,在身体检查过程中发现被羁押人员身体受到伤害时,要及时查明原因。被羁押者提出合理理由申请进行体检的,羁押场所也应及时对其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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