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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权的时间规限:释义、特征、形式

刑事司法权的时间规限:释义、特征、形式


姚剑


【摘要】不同制度对刑事司法权的时间规限是一个共同选择。这一规限主要是通过办案期间来完成的。办案期间本身具有授时与限时两种功能,同时还具有与制度结构的适应性、同其它诉讼制度的牵制性、在整个诉讼程序分布的非均衡性等特征。办案期间制度存在多元的立法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具体规定型与原则规定型。这表面上看是一种立法技术问题,而事实上却具有深刻原因。一定制度中的期间制度的立法模式必须与司法传统、诉讼架构、司法权分配格局等相契合。
【关键词】制度结构;司法权制约;权利保障
【全文】
  

  无论何种诉讼制度,对刑事追诉权与刑事裁判权进行时间维度的规限,是一个共同的选择。刑事诉讼中确立的拘留期限、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以及审查起诉期限、审理期限等等,其重要功能即构成对刑事诉讼中国家司法权力[1]的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通过时间维度对国家司法权运行加以制约的唯一途径即为办案期间。本文将从办案期间概念人手,分析其内涵与外延,并通过对其基本特征与立法形式的分析,对办案期间的基本理论进行初步的梳理。


  

  一、释义:“办案期间”的界定


  

  刑事诉讼期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79条、第80条用了两个条文来规定刑事诉讼期间。从立法条文来看,我国诉讼法中使用的“期间”概念,其在主体上包括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案件所应遵守的时间和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时间[2]。在时间的构成上看,不仅包括了追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办案时间期限,还包括了当事人参加刑事诉讼应遵守的时间限制。从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是一个含意比较宽泛的概念。刑事诉讼法教科书对这一概念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刑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以及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刑事诉讼期间一般由法律明确规定,称作法定期间;个别情况下可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称作指定期间。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期间包含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间;另一部分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间。{1}本文研究的刑事诉讼办案期间,可以说在概念的外延上,与刑事诉讼法定期间中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时间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在内涵上,笔者又进一步对其进行了界定。刑事诉讼期间与本文研究的刑事诉讼办案期间相近,但却不同。


  

  本文研究的刑事诉讼办案期间,首先是作为限制刑事办案机关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办案,迅速处理案件的一项技术性制度设计而存在的。其次,这项制度对于办案机关来说,既是办案得以开展的法律依据,也是违反办案期间而招致消极评价的根据。再次,刑事办案期间对于被追诉人来说,是进行程序性辩护和对追诉机关与裁判机关违反办案期间申请相关法律后果的依据。基于以上认识,笔者对刑事办案期间作如下定义:刑事办案期间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司法权的行使和保护被追诉人权利,对享有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的主体办理刑事案件的授时与限时,这种授时与限时是通过或具体或原则的立法规定来实现的[3]。对于这一概念,可从以下几点来理解:


  

  第一,对于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而言,办案期间制度本身具有两面性:一方面,限制公检法机关在法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任务,规制权力的正当行使;另一方面,事实上给公检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授权。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拘留、逮捕、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审理等时限,及其相应的延长、变更规定,就是赋予了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耗费时间的正当性。


  

  第二,对于被追诉人,办案期间事实上是确保其不受不当羁押和确保案件迅速审理的重要制度,在客观上具有保障功能,也是“及时审判”原则的体现。办案期间制度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但是因为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查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事实和明确相关法律依据,其所有任务均围绕被追诉人展开,限制了追诉机关行使职权的时间,在另一方面也就保障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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