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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健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

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健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


高景峰;刘中琦


【摘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有其独特的功能和意义,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健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提供了一个历史机遇。我们应努力推动立法修改,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手段,提高突破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能力;增强检察机关发现和纠正诉讼违法的能力;完善监督程序,为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提供程序保障;完善检察机关监督范围的规定,使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更加严密。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全文】
  

  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以及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检察机关,对宪法、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实施监督,以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活动。性质不同于行政监督、党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从属于法律监督,是法律监督体系、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作为特定监督主体,对相关监督对象执行刑事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一种专门性的法律监督。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国家刑事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正确实施。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尚未完善。从立法的角度看,刑事诉讼法本身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规定还显得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具体制度的建立主要依据的是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1999年发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并未获得法律层面的确认。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正是由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不完善,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并未充分地发挥作用,有些司法权力还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与制约,特别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措施未得到有效监督。总的看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亟待完善:一是缺乏了解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机制和渠道。如检察机关虽有立案监督权,但由于无法了解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情况,难以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现象实施有效的监督。在侦查活动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中,检察机关因掌握具体执法情况滞后等原因,不能及时对侦查中的违法行为以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二是现有的监督手段软弱,不能保证监督的效力。如对刑事诉讼中存在的某些违法情况,法律只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这种意见的监督效力缺乏法律保障,监督对象的义务不明确,监督意见往往得不到落实;三是监督范围和程序不完善。如对一些诉讼行为特别是涉及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方式。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监督程序的规定,有的不够具体,有的不够科学,影响了监督的效力。


  

  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健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不仅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更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坚持的原则之一。2004年,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检察监督机制”,“改革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改革和完善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制约制度;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2008年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在继续抓好2004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事项的基础上……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改革和完善对侦查活动等的法律监督;改革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制度”。依此,近年来检察机关大力推动各项改革措施,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完善,陆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关于调阅诉讼卷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定和意见。这些规定和意见,在诸多方面健全了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强化了法律监督手段,明确了法律监督的程序和范围,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中更好地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较充分的依据。随着各项改革的逐步落实,各项规定和意见也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在制度层面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然而,我们还应当清醒认识到,就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这一命题而言,制度层面上的丰富、健全固然重要,法律层面上的明确授权才是当下更为根本的问题。“诉讼监督的基本方法就是用法律规定来衡量各项诉讼活动是否依法进行,这种监督行为更需要严格限制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绝不能擅自突破法律的规定,以违法对违法。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也必须做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依法办案的模范。”[1]因此,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更重要的要有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作为其法律依据。日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已正式纳入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工作日程,在法律层面上完善检察机关职能配置、健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是本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把握好这次机会,推动刑诉法修改,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构建一个能够覆盖全部刑事诉讼活动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网,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重要问题。我们认为,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重点有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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