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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黄烨


【摘要】检察委员会制度是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一。它在发挥集体智慧、保证重大业务决策的质量、规范检察工作、促进检察事业不断进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工作机制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缺陷,特别是在基层检委会的工作中更为明显。因此,尽快采取措施,完善相关机制,改革基层检委会的现状,已成为目前司法体制改革中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问题;对策
【全文】
  

  一、检委会的历史考察


  

  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一,是在借鉴苏联和其他国家的检察制度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而不断地创新和发展起来的。据史料记载,检委会这一名称最早始于1941年山东抗日民主政府《山东省改进司法工作纲要》中的规定:“为发挥检察制度,贯彻法律保障人权之精神,各级司法机关设立检察委员若干人,为了便于领导和加强检察工作起见建立各级检察委员会,以领导,计划推动各级检察官及检察工作。各级检察委员会,由各级参议会选举,检察官由检察委员会推选。”{1}这可以说是新中国检委会的起源。


  

  1954年9月,刘少奇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人民检察院除了设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以外,并且设立检察委员会……在人民检察院,设立这样的合议组织,可以保证集体地讨论问题,使人民检察院能够更加适当地进行工作。……这种制度是比较适合于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的。”同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大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将检察署改为检察院,同届会议又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调整了检察机关的领导制度。据王桂五先生总结,这两部法律关于检委会制度有以下几点重要的变动:一是把检察委员会会议改为检察委员会,从而形成组织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制度;二是把检察委员会会议以检察长为主席,改为检察长领导下的检察委员会;三是检察委员会的任务,由议决有关检察工作的政策方针、重大案件及其他重要事项,并总结经验,概括为处理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2}。并根据《共同纲领》第十五条关于“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规定,检委会参照苏联的检察长负责制{3},实行集体领导为基础的个人责任制{4},检察长成为检察工作的核心,是检察院的最高决策者。


  

  1957年至1976年,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的波折期和中断期,检察业务受到削弱,检察工作一度中断。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检委会制度日趋完善。于1979年制定经1983年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委会,作为本级检察机关内部权力机构,检委会成员由检察长提名报同级人大批准。检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检委会制度的高度发展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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