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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医药行业消费者救助制度研究

  

  (一)财政款项支出不规范


  

  根据《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每年进行财政预算和决算。如果当地财政预算中没有该项开支,当遇到群害事件发生时,政府临时决定为受害的消费者支付医疗费,从法律的角度,应当对预算作出调整。而调整预算需履行法定程序,否则,政府作出的决定将有悖于法律规定,为受害的消费者支付医疗费缺乏规范性。当然,目前各地政府对于财政支出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但从严格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财政支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且从长远看,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政府应当依法行政,包括财政支出。


  

  (二)有悖于公平原则


  

  第一,对非群害事件的受害者不公平。政府为群害事件中受害的消费者支付医疗费等费用,但对于非群害事件的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如果其人身受到损害的,即使商家或生产厂家未给与赔偿(依法不应赔偿的除外),也极少由政府为受害者支付医疗费的情形。同样是消费者,同样受到人身伤害,而政府未为其支付医疗等费用,显然有失公平。


  

  第二,对纳税人有失公平。财政款是纳税人的钱。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导致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依法本应由该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赔偿受害者医疗费等费用。但是,政府用财政款项为个别有过错的企业代为支付医疗费,对于纳税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而截止到目前,还未看到政府向过错企业进行追偿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事实上,在此情形下,企业变相转嫁了民事责任。政府(本质上也就是无故的纳税人)为企业的过错承担了不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转移法律责任,放纵经营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如前所述,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导致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依法本应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受害者医疗费等费用,但该费用却由政府出钱了事,且政府往往放弃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这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来说,消除了其后顾之忧,放纵其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无疑是一种变相鼓励,破坏了法律秩序和市场秩序。


  

  (四)救助资金无保证,救助不彻底


  

  第一,政府对于受害的消费者支付医疗等费用,仅仅是一种应急措施而已,遇事临时决定。正因如此,在事件发生后,而且多数是在媒体公开曝光后,出于社会舆论和压力,为了安抚受害者,稳定社会秩序,地方政府临时决定为受害的消费者支付医疗等费用。正因如此,救助资金没有任何保证,一旦政府“断供”,医院也不愿意继续为受害病人继续治疗(医院对受害者不负有免费治疗的法定义务),使得受害者陷入困境,无法继续医治。实践中,政府支付医疗费确实存在“风平浪静”过后不再理会受害者的情形。[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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