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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在民商法、刑事法等领域,菲律宾也大体上维持了西班牙和美国殖民时期的法律体系,同时结合菲律宾的具体国情予以修正、补充,以适应社会的发展。比如,菲律宾的现行刑法是在20世纪30年代制定颁布的,先后受西班牙和美国法律的影响,可以说是一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本土法的混合体。[37]但它经过不断的修改---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一共有了60多个刑法修正法案,以适应菲律宾社会的发展。菲律宾刑法典的变迁,可以说是菲律宾法律国际化和本土化运动的经典表现。此外,如上所述,西班牙殖民者曾将天主教会法带进了菲律宾,天主教会法主张一夫一妻制,但菲律宾本土习惯却因受到伊斯兰教的影响,盛行一夫多妻。[38]最终,教会法的实行基本上消除了菲律宾一夫多妻的现象。与此同时,天主教教义禁止离婚,而菲律宾自古就有随意离婚的倾向,于是教会法对此进行了很大改造,将“不准离婚”这一规定硬性地贯彻了下去,直至目前,菲律宾仍然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在法律上不允许离婚的国家之一。为了抵制“不准离婚”这一外在法律的约束,菲律宾人想出了许多办法予以规避,[39]从而造成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离婚现象。


  

  再来关注一下邻国印度的情况。印度早在17世纪,就先后遭受到了英(1600年)、荷(1602年)和法(1664年)三个国家的“东印度公司”的入侵,并于1849年,完全沦为英国的殖民地,开始了移植英国法律的进程。因此,近代印度的法律体系,就是在移植外国法和结合本国实际的基础上创建起来的。一方面,1949年11月26日,印度在1937年的《印度政府组织法》和1947年的《印度独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印度宪法》(1950年1月26日生效)。这部至今还在生效的宪法,由22篇、395条条文组成,它大量移植了西方自由、民主、法治的传统,如英国宪政传统中的议会政府体制和法治传统,1867年英国为加拿大制定的“北美法案”以及1900年澳大利亚宪法,美国1787年宪法中的基本人权设计,德国1918年魏玛宪法中的紧急状态法律设计,以及为近代西方各国所普遍认同的宪政成果,如总统制、责任内阁制、权力分立与制约、违宪审查制、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废除贱民制等,被学术界认为是一个“完美的拼凑”[40]。与此同时,印度也先后推出了在移植西方立法成果基础上制定的行政法、民商法和刑法等部门法,引入了罪刑法定、契约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法律原则。


  

  另外,在大量移植西方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建立起的法律体系中,仍然保留了许多印度本土的法律传统,以及在将西方法和印度法相结合基础上形成的印度本土法律特色。如近代以来,印度最大的社会问题就是妇女地位低下,这一点反映在立法和法律的实施方面,就是妇女的地位始终不高,许多妇女所享有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妇女所面临的来自于家庭内外的歧视、骚扰以及虐待、强奸等暴力侵害,由于社会上包括警察中普遍存在的歧视妇女的态度,而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此外,在印度的宪政中,虽然借鉴了美国的联邦制,规定立法权由联邦和各邦分别行使,但考虑到印度长期以来一直是统一国家的实际,大大强化了联邦的权力,不仅设置了一套单一的法院系统,规定了统一全印的防务,而且还规定了中央有权对各邦进行联合、分割或者变更,中央可以就邦的事项进行立法,邦立法机关在未获得总统许可之前不得制定某些法律等等。


  

  日本的情况也一样。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在法律上全方位地移植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理念和制度,被卷入了法的国际化浪潮之中。一方面,箕作麟祥(1846-1897)在司法大臣江藤新平“翻译错了不要紧,只要快就行”[41]的命令下,将法国众多的法律译成了日文。另一方面,日本聘请了一批法国、德国的法学专家,到日本帮助其立法。如德国法学家霍曼·拉斯勒(HermannRoesler,1834-1894)起草了日本商法典(1881年)、霍曼·特豪(HermannTechow)起草了民事诉讼法典(1884年)、奥托·鲁道夫(OttoRudolff)起草了裁判所构成法(1888年),[42]法国法学家保阿索那特(G.E.Boissonade,1825-1910)起草1877年的刑法典草案、1878年的治罪法草案(均于1882年开始实施)、1883年日本诉讼财产查封法草案、1890年日本民法典草案。这些外国法学专家并不懂日语,他们在起草法典时,基本上就是将其本国的法典条文,一条一条地让日本立法助手译成日文,最后修改定稿为日本的法典。[43]此外,就是日本自己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典时,也是大段大段地照抄西方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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