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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慈善捐赠的妥当性判断标准研究

公司慈善捐赠的妥当性判断标准研究


张安毅


【摘要】现代公司法肯定了公司的慈善捐赠能力,而公司捐赠的约束机制也需随之建立。上世纪末,美国在司法判例中确立了约束公司慈善捐赠的“合理性”标准。但“合理性”标准是在公司履行企业公民义务的理论背景下提出的,目的是平衡股东利益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冲突。而现代公司的战略性慈善捐赠,通过公益活动,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这种决策的商业性决定了董事应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其妥当性判断应引入经营判断规则。
【关键词】公司;慈善捐赠;妥当;判断;标准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在1953年美国A·P·SmithManufacturingCo.v·Barlow一案奠定了公司慈善捐赠行为的合法性基础之后,各国立法开始逐渐承认公司的捐赠能力。从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公司是可以成为慈善捐赠的主体。不过,虽然公司有权为慈善公益目的进行捐赠,学界对公司慈善捐赠的正当性争论却从未停止。正如默纳·沃福森所说,“虽然法院已经裁定慈善捐赠在公司决策者的合法权限内和受托责任内,批评者却认为,公司的管理者无权将不属于他们的公司的钱赠送他人。”[1]一般认为,营利性公司在享有捐赠能力的同时,捐赠自然不能毫无节制。慈善捐赠行为会引起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社会公益、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如何才能限制公司的慈善捐赠,使各方利益得以平衡?


  

  20世纪中叶,美国判例认为,公司捐赠能够为公司带来“直接利益”即为法律所准许。然而,现代美国的案例却进一步抛掉了“直接利益”的限制,直接允许商业公司为公共福祉、人道、教育或慈善等目的,使用公司资源,不待证明该行为可为公司带来直接利益的可能。[2]91因此,现代法律对公司慈善捐赠的约束,主要是从决策权归属、捐赠数额的限制、信息披露、股东诉讼监督、债权人诉讼监督入手,而以捐赠数额的限制为核心。由于公司治理两权分离格局的形成,一般情形下,公司捐赠由董事会决策,过度捐赠就有可能招致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反对。反之,如果捐赠数额合理,就认为董事会是在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力。公司捐赠之合理数额,是使公司捐赠适法的一项前提。[2]95美国法律研究院就建议捐赠数额以“合理性”为度,然而这种“合理性”标准却是一种循环定义,不能解释问题的实质,而且“合理性”标准过于抽象,其操作标准也是众说纷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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