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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权的性质

  

  比较各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史,具有法律监督属性的检察权只存在于一国主权象征为国王的封建王权时代,并且作为主权者的代理人而出现。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民主权原则要求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体现人民意志的机关是其权力机关,检察部门只是作为法律守护人的角色出现,不再具有主权者的代理人的性质,因而检察权也就不再具有法律监督属性。


  

  对我国检察权性质的合理定位,还要站在检察权之外,正视我国司法改革取得的成果,力求在在传统与现实之间找到一种平衡。考察检察权性质诸学说,以“司法权与行政权双重属性说”比较符合我国的传统与现实。列宁司法监督思想直接影响我国检察机关相对独立性以及检察一体原则的确立,使我国检察权的内部结构形成了具有行政权属性的层级式结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等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使检察权具有同司法权一致的目标,因而检察权同时也具有司法权的属性;最后,双重属性的确立,将有利于保障我国司法改革取得的成果,对实现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具有更加积极的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覃甫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专业方向:法律硕士(法学),经济法方向。
【注释】 邓思清:《检察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
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参见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期。
参见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检察论坛》2008年第2期。
同上注。
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120页。
转引自黎敏:《西方检察制度史研究——历史缘起与类型化差异》,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版,第51页。
同上注,黎敏书,第174页。
同上注,第91页。
参见上注,第80页。
参见王戬:《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下的检察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4页。
韩大元、刘松山:《论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张智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理论探索——检察权基础理论30年研究评述》,《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
连俊峰:《我国检察权的法理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4月。
参见前注4,朱孝清文。
同前注12,韩大元、刘松山文。
参见任文松:《法律监督权研究——以法律监督权的发展历程为主线》,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6月。
徐军:《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关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4页。
参见前注17,任文松文。
同上注。
同前注2,陈卫东文。
张智辉:《法律监督辨析》,《人民检察》2000年第5期。
参见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参见前注2,陈卫东文。
如德国教授罗克辛认为,“证诸检察官之法律守护人地位,对检察官及法官而言,事实之究明与法律之判断,应依同一目标行事,因而,此乃两者得相提并论的强烈论证”,转引自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70页。
同上注,第71页。
参见倪培兴:《论司法权的概念与检察机关的定位》,《人民检察》2000年第3期。
同前注25,林钰雄书,第77页。
同上注,林钰雄书,第78页以下。
如龙宗智教授认为我国检察学的研究存在部门性较强,公允性不足的缺陷,可能引致检察理论研究的歧途和助长不良学风,参见龙宗智:《我国检察学研究的现状与前瞻》,《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笔者深以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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