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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批判性思考

  

  二是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后怎么办。“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是仅对本次运输有效,还是在一个时期停止驾驶人从事营业性运输,抑或是永远禁止驾驶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这将今后的执法造成障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的条件有三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即使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他仍符合从事货运经营的法定条件,要重新取得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资格不难。如果要在驾驶人从业资格的培训、考试等方面给设置准入障碍,那么这种行为的法律依据在哪?


  

  四、责令违法超限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不现实。


  

  毋庸讳言,当前违法超限运输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六十六条关于“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对违法超限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采取了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这无异于对企业下达了最后通牒。但是,猛药药性强是一回事,能够收到预期的疗效又是另一回事。


  

  根据有关报道,全国4万辆商品车运送(汽车物流)车辆的车长全部超标;大量的集装箱运输车辆也是超长、超宽、超高。一家道路运输企业,必须在长长的一年时间里把本企业有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控制在10%内,基本相当于要求企业将年超限率控制在0.1%左右,这样才有生存的可能。否则,按照六十六条的规定,这家企业不是所属车辆被“吊销营运证”,就是企业无驾驶员可用,要么干脆就被停业或者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如果六十六条这一规定得到严格执行,那么众多的道路运输企业将在短期内关门;如果六十六条得不到执行或者不能完全执行,千呼万唤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从开始施行起,威慑力就被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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