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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贿赂犯罪中违规资金性质的认定

  

  一、违规资金的类型和特征


  

  从贪污贿赂犯罪角度来看,违规资金主要就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小金库”资金,关于“小金库”的定义,官方正式解释是这样的:“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劵)及其形成的资产。[1]司法实践中有些检察机关习惯于将所有违规涉案资金一概划入“小金库”,刑法理论上也有认为“小金库”的资金一概应认定为公款。[2]问题是“违规资金”是否和“小金库”资金是同一概念?将所有“小金库”资金一概认定为公款理由是否充分?在认定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如何处理“小金库”资金和违规资金?要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司法实践出发,对“违规资金”和“小金库”资金的种类和特征进行一个大致的梳理分析:


  

  (一)通过截留收入产生的违规资金。该类资金属于主体单位依法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业务收入,根据《会计法》以及相关财务规定、准则应该如实列入主体单位规定账簿,但是由于一些特殊需要经过主体单位领导决定另外列帐,用于应付本单位或者主管单位福利发放及其他支出,该类资金一般有单位财务主管领导或者财务部门领导保管,在银行一般独立开户,并且收支情况也会登记造册,属于典型的“帐外帐”,也就是“小金库”,与主体单位正规账册相比,该类帐的特点就是隐蔽性强,除了单位领导和主管领导、直接接触账目、资金的人员知情外,其他人不会知情,有时直接接触资金的人员也未必知情,工商、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也很难发现,该类资金本应纳入财务监管范围,但是事实却游离于财务监管之外,经常是在领导更替或者体制、机制改革之际,余款被个别人私分、帐目在简单核对后被销毁,资金运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此难以发现、查证。[3]


  

  (二)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获取的违规资金。该类资金源于市场优势或者支配地位,主要存在于一些国有公司企业中,由于法律、政策的规定或者其支配地位等原因,这些主体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个人将一些本应经国家特别许可的产品或者资源提供给外单位或者个人,并从中赚取差价或者好处。比如某铁路局物资供应段、某铁路工程局物资处通过加大定额等方式将国家规定严禁销售的铁路机车专项用油销售给外单位后赚取的差价或者好处费,某铁路局机务段具有油品仓促资质,为他人非法储藏油品并收取费用,[4]某铁路局车辆部门利用检修车辆的地位额外收取的拥有铁路自备车单位的“检修”费用等,[5]该类资金貌似源于经营或者经济往来,并且可能还有领导的同意或者默许,但是其产生是基于法律政策规定的优势地位,本身来源明显违规或者非法。从保管方式上看,这类资金有些直接入主体单位规定账簿最终转为主体单位利润;有些由单位领导直接掌管,保管一般不会单独设立账户,而是和保管人的个人资金混在一起,具体收支没有记录;有些交由单位财务人员掌管,保管方式与前一种情况相同,收支有简单记录,并于单位领导离任前后简单核对后销毁记录,余款由少数人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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