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法修正何时休

  

  (四)一个应予纠正的倾向:刑法万能论


  

  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本质上是一种民刑合一、以刑为主的规范体系,这种立法上的民刑配置关系催生了中国古代社会刑法泛化、刑法万能主义观念的盛行。时至今日,我国普通民众、部分法学家仍普遍具有刑法万能论的情愫和思维模式:长期以来,我们对于刑法往往有着过高的希冀,在某种危害现象普遍化的时候,希望通过刑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即使刑法没有规定);当某一社会现象引起社会情感剧烈波动的时候,希冀通过重刑化来加以解决。[3]可能正是此种刑法泛化和刑法万能的观念,某种程度上干扰了刑法学者与立法者的思考路径,客观上强化了社会对于刑法调控范围不切实际的期待,突出地表现在:无论出现何种社会矛盾、社会纠纷和社会关注热点,在立法上尚且没有尝试动用民事和行政手段予以调整的情况下,往往就直奔刑法而去,匆忙地在新的《刑法修正案》中设置相关罪名,以严厉刑法制裁的方式作为解决问题最简单和最直接的方式,推动刑罚触须不断地伸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可能也正是出于此种理念,立法者和法学研究者对于《刑法修正案》似乎都有着特别的偏爱甚至是狂热。在犯罪现象产生或者发生变化的时候,唯一想到的只是颁布《刑法修正案》和增设罪名这一“简易”的补救方法,却很少有人对刑法修正的权力边界、实际效果进行深入的分析思考。因此,本来只需要一般干预手段予以解决的问题,却僵硬地、强行地向着刑法修改的路径上靠拢。面对所谓“新型”的犯罪现象,动辄就主张修改立法或增加新罪名的主张,看似试图以“釜底抽薪”式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际上是欲速则不达,还可能会陷入更大的困境。贸然增设新罪名,用新的明确、直观的罪名去对应“新”的生活现象,似乎填补了刑法漏洞,完善了刑法罪刑体系,实际效果则是,除了将原来的刑法体系弄得支离破碎之外,没有任何收获。应当指出的是,“截弯取直”式地、过度地依靠刑法制裁虽然可能会解决一些暂时的问题,但是,此种罪名增设不仅仅破坏了刑法自身的长久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最终也使得此种刑法修正与其所期冀达到的目标和社会效果相去甚远,甚至会适得其反。具体到当前的刑法修改来讲,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就是不太考虑问题产生的前提条件和时代氛围,而基于对刑法的迷信和惯性做法,对《刑法修正案》这一修正模式进行无原则的推崇,对于具有明显的“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的一般性社会问题进行机械的和僵硬的刑法干预,将《刑法修正案》奉为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万能工具,最终导致了浪费有限的立法资源。因此,在今后的刑法修正过程中,应当防止过度迷信刑法万能的倾向,至少在理念上重视刑法的最后手段性,避免过多地动用刑法对于社会生活进行过于机械的干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