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法修正何时休

  

  三、立法更需要独立和理性:增设危险驾驶罪是一个危险的立法信号


  

  过去14年,稍显频繁的刑法修正以及单一的修正模式某种程度上源于立法者、法学研究者和公众的“刑法万能论”观念即对刑法控制功能的过度推崇,源于社会舆论对于刑事立法的过度影响和干预。可以说,面对汹涌澎湃的民意和刑法泛化的浪潮,刑事立法“受制于人”的味道越来越浓,刑事立法的独立性日渐削弱,稍显盲目、机械甚至是无目的的刑法修正,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开始冲击和损害中国二元制刑事立法体系的内在结构。


  

  (一)刑事立法不应趋附于公众舆论:以“危险驾驶罪”的入罪化为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明确指出:“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建议规定为犯罪。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从表面上看,刑事立法正在越来越多地关注社会民生,正在更全面地保障社会公众生活的各个领域。但必须强调的是,将作为最后性制裁力量的刑事干预作为满足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工具,很大程度上是对刑事立法独立的轻视和侵害,必须看到这一个个案后面隐藏的危险信号—立法权的独立性问题。面对社会公众对于某种危害行为的愤慨和强烈反响,或者个别人大代表增设罪名的提案,将“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提升规格和纳人刑罚圈或许是对民意的反应,也或许是对民生的保护。但是,令人不得不质疑的是,在这样浮躁的民意下产生的这样一个立法动议和仓促回应民意的刑法条款是否真的符合刑法法理,是否真的是对现实生活的回应和最恰当的解决之道。因此,每当《刑法修正案》进入起草阶段或者听取意见的时候,都会出现将一些民众所不能接受或不甚喜欢的问题纳入《刑法修正案》的呼声,例如,曾在《刑法修正案(草案)》中一闪而退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买卖假证罪”就是对社会民意的趋从。此次《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条文,就强烈地带有此种味道。以“危险驾驶罪”为例,它进入《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历程可以简单归纳为“个案揭发—民意沸腾—舆论推波—法院纠结—中央震动—立法动议”。这样一个立法过程的脉络归纳清楚地显示出,这个罪名的立法动议和条文形成更多地是立法机关在舆论压力下的无奈与趋从之举,而不是刑法对社会现实客观真实的积极反应。因此,在司法独立已成为法治标志的时代背景下,一个不得不提出的现实问题是:立法如何保持独立?特别是在网络民意的形成和汇集极其情绪化和盲目化,网络民意极其容易被伪造和诱导的背景下,立法如何保持独立更需要慎重思考。网络民意具有短时期内“快速而来”和“快速消逝”的特点,盲从于网络民意的立法则是永久生效的。因此,在民意尤其是网络民意汹涌澎湃的压力下,单独地强调司法独立而不思索立法独立,造成的实际损害可能会更大和更为长久。基于此,今后必须坚持和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是,“立法更需要独立”!坚持立法独立,是刑法修正的内在品质,应当对立法独立给予更多的关注,尽可能地避免刑事立法受制于社会舆论和过分盲从民意,尽可能地避免刑事立法的情绪化倾向。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