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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何时休

  

  二、刑法修订的形式检讨:《刑法修正案》模式是否是唯一可取的修法模式?


  

  在1997年之前,刑法修正的模式主要是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先后颁行了25个单行刑法,过多的单行刑法和散落于100余个行政法规中的附属刑法条款,造成了刑事立法体系混乱、复杂的局面。错综复杂的法条关系严重干扰着刑事司法,不仅刑事司法人员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整体“找法成本”较高,而且,一个不可回避的历史问题是,那个年代的刑事司法人员整体水平不是太令人满意,同罪套用不同刑法条文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在1997年刑法典制定过程中,制定一部“统一的、完备的”刑法典,就成为立法者、理论研究者和司法者共同的目标。可能也正是出于此种理念,在1997年刑法颁行之后,在不断修正刑法分则以保证刑法典与时俱进的“完备性”的同时,以《刑法修正案》的修法形式来维持现行刑法的“统一性”就成为一种情结,在立法机关和刑法学者之间罕见地形成了一致认识或者说是统一了思想,单行刑法的修正模式只适用了一次就被彻底抛弃,附属刑法不再被视为刑法修正的模式,而沦落为一种简单的提示性规定而不具有实际的刑事立法意义,更不具有修法功能。


  

  时至今日,中国的刑事司法人员素质大幅度提高,刑事法治状况也大为改观,坚持《刑法修正案》模式作为唯一刑法修法模式的理由究竟是否依然充分,就有了思考和研究的余地。就附属刑法而言,在欧洲国家和日本等亚洲国家,在行政法规之中大规模地设置附属刑法条款,既是一个立法现实,也有着值得肯定的司法效果,同时,即使此类附属刑法条款被不断地修正和调整,也不会影响刑法典的权威性,尤其是能够保障刑法典的稳定性,至少不会出现7个《刑法修正案》中对于刑法典中的5个条文连续进行两次修改的尴尬现象。就单行刑法而言,有些新兴危害行为的入罪化可能是成批的设置罪名,不是简单地增添几个彼此独立的刑法条文就能够解决的,而刑法典之中尚且没有出现过成“建制”地增加“章”或者“节”的大胆尝试(当然,笔者认为今后完全可以进行此类尝试),同时,还可能涉及到特殊司法程序的配套增设问题,此时,就应当制定兼含实体和程序规则的单行刑法,例如,计算机犯罪就是如此。因此,在今后的刑事立法实践中,死守《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刑法修改模式的理由已经不再充分,必要性也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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