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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

  

  既判力扩张问题是示范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难点,同时又是发挥示范诉讼功能的关键,如果示范诉讼案件的既判力无法扩张至其他案件,其他案件仍要一一重新审理的话,那么示范诉讼制度就失去其存在价值,也无法保证判决的统一性。


  

  判决既判力的范围原则上应以判决的当事人为主观范围,以诉讼标的为客观范围,也就是说,判决的既判力具有相对性。而示范诉讼制度的一大内容就是将示范诉讼案件的既判力扩张至其他具有相同事实或法律问题的案件。对于契约型示范诉讼,基于双方合意而使既判力扩张不存在问题,但对于职权型示范诉讼的既判力扩张则存在一些实际操作问题。虽然其他同类案件与示范诉讼案件具有相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但各个案件当事人的损失大小并不相同,进而导致其诉讼请求不一致。权利人诉讼请求成立但诉讼请求不一致的情况下也就理所当然不能完全套用示范诉讼的判决、裁定。


  

  在契约型示范诉讼的既判力扩张制度设计中,不同情况应区别对待:其一,相关同类案件与示范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一致的,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由法院依职权裁定适用示范诉讼的判决、裁定;其二,相关同类案件与示范案件的诉讼请求不一致的,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法院在对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援引示范诉讼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包括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和公式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其他案件的裁判结果与示范诉讼的结果不完全一致,但后者的既判力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扩张至同类案件,也实现了示范诉讼制度的设立目的和效果。


  

  (四)未参与示范诉讼的当事人的程序保障


  

  示范诉讼虽然方便快捷,避免了选择代表人的繁琐,但示范诉讼的一个理论困境在于,对那些未参与示范诉讼程序的当事人(示范诉讼契约订立者或共同起诉者)而言,未经自己充分举证辩论就接受法庭对于共性问题裁判的约束,是否有违背诉讼原理、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之嫌?并且示范诉讼当事人也可能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第三人的权益。因此,如何对非示范诉讼当事人进行程序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


  

  缺乏程序保障,实体权利就是虚幻的泡影。程序保障关涉司法公正,当示范诉讼中程序保障与诉讼效率发生冲突时,应以权利保障为先。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相关立法,法院必须积极纠正诉讼双方行为的偏差和保障非示范诉讼当事人权益,具体来说,应充分保障非示范诉讼当事人下列权利。其一,知情权。可以通过强化非示范诉讼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来解决效率与诉讼权利保障问题,即允许非示范诉讼的当事人参与诉讼、了解诉讼进程,从而保障其知情权。如果非示范诉讼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则法官可以直接将示范诉讼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意见适用于其他案件。这就解决了示范诉讼的权利主体程序保障问题。其二,异议权。如果非示范诉讼当事人对判决有异议,则可以向法院提出。如发现示范诉讼当事人存在通谋等违法行为,或忽略某些对诉讼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证据时,非示范诉讼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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