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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法院的程序管理——示范诉讼的公告和权利登记


  

  对于具有相同事实或法律问题的群体纠纷,由于众多原告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联系,导致起诉时间不完全一致,如果法院分别立案、分别审理,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无法启动示范诉讼。因此,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首个案件(以下简称“先诉案件”)立案以后,必须在立案阶段做好示范诉讼的基础工作,即示范诉讼的公告和权利登记。


  

  第一,公告。立案审查时发现可能引发群体诉讼的,经与当事人核实后,将该案件确立为示范诉讼案件并发出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到法院进行权利登记。公告的关键环节是公告途径和公告期限。


  

  由于公告的目的是为了通知潜在权利人集中进行权利登记,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公告不应拘泥于形式,而应当采取足以让权利人知悉的方式进行,以便使潜在权利人了解示范诉讼案件。如果案件涉及范围较小,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如果权利人范围较大,则除了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外,还可以在案发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本地传播媒介上发布公告。同时应由法律统一规定公告期,避免诉讼拖延。笔者认为,考虑到司法效率因素和我国诉讼时限的实际情况,我国的示范诉讼公告期可统一定为60天。


  

  第二,权利登记。权利登记区别于起诉,尽管是登记人第一次向法院主张权利;权利登记也区别于法庭调查中的证明,权利登记是权利人向法院初步表明自己权利主张的法律行为。立案阶段应完善权利登记的审查程序,值得一提的是,起诉与受理在我国必须进行立案审查,由于我国法院的立案采取职权审查主义而非登记主义,故权利人申请登记时,要提交相关证明,例如受损害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但审查标准把握不宜过严,只要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受到实际损害即可。


  

  同时,为了提高群体纠纷解决的效率,同时考虑法院进行权利审查的必要时间,笔者认为,应当规定示范诉讼公告期满后15日内,权利人应向法院提出登记申请,如果15天内没有其他相关权利人进行登记,先诉案件自然成为示范案件,不影响示范诉讼的进行。因为在法定期限内无人进行权利登记,不代表期限过后不再有权利人提起诉讼,一旦有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只要是在诉讼时效内,其诉权仍将受保护,那么,这些案件的处理仍应受示范诉讼案件判决结果的拘束。


  

  (三)示范诉讼的既判力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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