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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劳动报酬争议的起因及对策

【作者简介】
齐斌,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法学士;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大学毕业后曾于国家劳动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工作三年,参与过《劳动法》起草、修改、论证相关工作。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注释】 参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数据来源略。
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王林清博士(2011年4月23日上午,上海中华职校)。
参见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该规定只是部门规章,而且该条并非针对加班事实的认定问题。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该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笔者认为,对下述上海市规定仍有进一步解释的必要和余地。
2011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1280元。
参见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日历年最后一天(即12月31日)之前,下同。
王女士与某公司年终奖争议,上海劳动仲裁案例。
2011年7月1日之前,上海市的社会保险分为“城镇社会保险”(城保)、“小城镇社会保险”(镇保)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综保),此外还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保)。
据网络信息。“百度”搜索可得。关键词:“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薪资保密”。
据“百度百科”,笔者略作删改。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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