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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推定与塞耶谦抑主义

合宪性推定与塞耶谦抑主义



——读《美国宪法原则的起源和范围》

王书成


【摘要】合宪性推定在理论上奠基于塞耶谦抑主义。塞耶谦抑主义并不是简单的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持一种谦抑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体系性的学说。塞耶谦抑主义展示了现代分权架构下国家权力之间的制度性制衡,以及制度之下方法论在实践中的有机统一。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说,塞耶谦抑主义所暗含的宪法授权性原则、权力分工原则等,在现代法治国家具有普适性,这也是为何作为实践形态的合宪性推定方法在美国起源后,可以蔓延发展至其他诸多法治国家。
【关键词】合宪性推定;塞耶;谦抑主义
【全文】
  

  虽然塞耶(James Bradley Thayer,1831-1902)对于中国仍然相对陌生,但在美国历史上,他却深深影响了包括霍姆斯、布兰代斯、法兰克福特等一批大法官,影响了美国宪法学、法学乃至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不在于他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而更多地在于他在哈佛法学院从事科学教研时在法学教育以及法学研究上的卓越建树,在宪法学上的影响一直延续至今仍然生生不息。他对于美国宪法学的影响不在于撰写了浩繁卷帙的著作,[1]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源于他在1893年于《哈佛法律评论》发表的题为《美国宪法原则的起源与范围》这一经典。[2]这篇经典不仅对美国宪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在普适性意义上作出了突出的知识性贡献,由此逐渐形成了塞耶谦抑主义(Thayerian deference)。


  

  一、从合宪性推定到塞耶


  

  合宪性推定是宪法审查实践中极为重要的方法,意旨宪法审查机关在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进行审查的过程中,首先在逻辑上推定立法行为合乎宪法,除非有明显的事实证明其违反了宪法。[3]这一方法目前已经被诸多其他法治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所适用。[4]从历史的纬度来看,合宪性推定方法并非通过某个案例一蹴而就,而有其深厚的历史背景。这种历史性背景当然根基于美国特定的社会环境。比较法学的任务并非在于简单地移植,而须考虑所移植技术的特定环境背景进而追寻其中蕴含的普适性原理,否则只会徒劳而无所获,因此探讨合宪性推定特定的形成背景以及理论根基是知识上无法逃避的任务。虽然合宪性推定在实践中的技术操作略有差异,但其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根基于塞耶谦抑主义。从知识脉络的形成过程来看,塞耶谦抑主义理论的形成,当然要溯至哈佛法学院詹姆士.塞耶在《美国宪法原则的起源与范围》这片经典中对于谦抑主义理论的精辟阐释。[5]塞耶在这篇经典中精炼地指出,司法审查严格地区别于政府执行部门和立法部门的政策性功能(policy-making function)。法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谨慎而不能进入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地。[6]司法审查机关可以宣布立法违反宪法的情形应该是:不仅立法犯了错误,而且必须是犯了明显的错误,此时才可能宣布其违宪,因为此时已经非常明显而没有任何理性选择的空间。[7]宪法给予了立法广阔的裁量和选择空间,因此司法审查机关只有在没有任何合理怀疑(reasonable doubt)的空间时才能够对立法进行否决。


  

  从美国宪法学理论的历史脉络来看,可以说其后上百年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都无法完全挥去塞耶的影子。庞德(Pond)和霍姆斯(Holms)赞誉塞耶说,相比自己那些为人讨厌的(abhorrence)相关研究而言,塞耶对于美国司法审查理论的研究给他们带来了智识上的激励。[8]在1993年,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杂志《西北大学法律评论》更是召开专门的“司法审查一百年:塞耶一百年研讨会”,云集了当时美国宪法学界诸多富有名望的学者,以塞耶为借鉴对司法审查理论进行了更为深入研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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