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之探讨

  

  4.举证责任。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清算义务人主观过错及因果关系等方面。对于此类纠纷,由于债权人相对于股东来讲对公司财产信息的了解与掌握程度上处于不对称状态,债权人很难举证证明公司解散时存在多少财产,也无法就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及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因此,可以将公司财产状况、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清算义务人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清算义务人承担。即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实行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具体的举证责任可分配如下:债权人的举证内容主要是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合法成立、公司已解散、清算主体怠于清算等。清算主体的举证内容主要是怠于清算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公司解散时的资产状况、公司资产处分的正当性等。[15]


  

  赋予内部追偿救济权


  

  在清算义务人因违反法定清算义务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等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应给予其救济权利和途径,即可在清算义务人内部根据出资比例或过错进行追偿。其中已履行出资义务的清算义务人可向未履行足额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清算义务人追偿。清算义务人对违反法定清算义务均有过错的,已承担责任的清算义务人可根据过错责任大小或出资比例向其他清算义务人追偿。清算义务人无过错的,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清算义务人追偿。


【作者简介】
徐力英,单位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注释】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13页。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34页。
乔欣:《公司纠纷的司法救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6页。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7页。
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制度设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4页。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61页。
刘薇:“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债务清偿问题的讨论”,载2003年12月17日《人民法院报》。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47页。
臧峻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进行清算的责任”,载http://www.attorney.net. cn/d270178246.htm,2010年8月1日访问。
吴长波:“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之研究”,载http://www.cqjinmu.com/JMPerio dical_show_82.aspx,2010年8月1日访问。
吴长波:“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之研究”,载http://www.cqjinmu.com/JMPeri odical_show_82.aspx,2010年8月1日访问。
王欣新、赵芬萍:“谈新公司法清算制度的完善”,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年第2期。
冯果:《公司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6—247页。
文勇:“公司直接民事清算责任若干问题探析”,载中国法院网,2010年8月1日访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