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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结构改革之观念基础

  

  由于刑事立法是前提性的条件,因此在立法上需要注意到刑罚结构能够反映刑罚的内容。我国有学者认为,在刑种方面,在死刑中基本体现正义性报应理论和在其他刑种中基本体现预防理论的综合。{17}笔者认为,尽管对于死刑应当采取限制适用的态度,但是死刑的适用并非仅仅以正义报应为目的。死刑的适用对于部分犯罪而言,仍然存在一定威慑效果,因而,其仍然体现了预防目的。当然,在司法适用中刑罚是体现一般预防还是特殊预防,视具体的案件而定。我国现行《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可以说,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刑罚,体现了刑罚目的的要求。当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应使报应与预防二者实现统一,兼顾二者;而在刑罚执行阶段更多的重视特殊预防目的。


  

  刑罚目的与刑事政策之间具有重要的互动关系,刑罚目的影响着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从报应刑、教育刑、到预防刑的流变可以看出刑事政策取向上的变化。我国由于一度过于重视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就成为当时的刑事政策选择。经过对当时“严打”刑事政策的反思,我国确定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更加符合我国当前的刑罚目的要求。大谷实指出:“刑事政策,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的,以防止犯罪为中心的维护社会秩序的活动之整体。防止犯罪包括犯罪预防和犯罪抑止两方面。犯罪预防是国家为防患于未然,在犯罪尚未发生之前所采取的行为。刑事政策的终极目的是维持社会秩序。”{18}在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各个环节都是刑事政策的贯彻与落实的过程,刑事政策反映了刑罚的目的精神和要求。当前,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度。改革刑罚结构应当考虑刑罚目的要求。刑事政策与刑法之间互动促进,首先,源于它们天生的亲缘关系,如二者追求目的一致,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一致,以及基本内容一致;其次,源于它们天生的矛盾与对立关系,如政策宏观、全面、灵活,而刑法欠缺这些特点,有时会显得片面、机械和迟钝。刑事政策作为指导反犯罪斗争的战略和艺术,源于刑法实践又高于刑法实践,反过来又指导刑法实践和刑法变革;刑事政策学是“批判刑法学”。{19}顺应科学的刑罚目的观的要求,就必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以此作为刑罚结构调整的指导方针。现行《刑法》在践行刑法目的、实现刑法任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理论与实践的深入推进,刑罚结构改革的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核心问题。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为科学刑罚目的观的贯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科学的刑罚目的观的指导下对刑罚结构进行的一次大调整,其关于刑罚规定的变化更好地反映了刑事政策的要求,更为切实地体现了刑罚的目的。刑罚不是一种绝对的报应手段,相对报应刑主义思想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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