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德国附随义务理论诞生的社会背景

  

  德国民法之所以有附随义务理论之形成以及契约责任扩张化之现象,主要原因在于德国民法之侵权行为制度规定不完备所致。观德国民法之制度构造,关于侵权行为的规范,并未设有诸如日本民法或法国民法之一般规定[26]。因而,要扩大侵权法的适用,在操作层面上,似较困难。于是,实践与理论之转而求助于契约法,就成为必要和可能。从法律制度史上观察,早期社会偏重侵权行为法,契约之违反亦被视为侵权行为。后来由于社会进步,交易活动频繁,信赖增加,契约制度进而宣告成立,并逐渐扩大其适用范围,一些本来不属于契约法领域之法律关系,亦被视为契约关系,而且被纳入契约法之范围,如缔约上过失、积极侵害债权、契约终了后之过失、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等即为著例,无不表彰着“契约责任之扩张”的趋势。


  

  1991年《德国债务法修改委员会最终报告书》对缔约过失理论又作了重要发展,“按照这一法概念,使侵权行为的责任的一部向契约责任转移,其结果,扩张了契约责任,使其包括了按照立法者本来考虑应认为仅属于侵权行为责任的范围。”[27]同理,附随义务理论及其最终“入法”,不光扩张了契约责任,而且也使原本属于侵权法调整的问题同样也在契约法的视野之内。“透过契约法之处理,能使被害人或债权人易于获偿,故契约责任之扩张与保护被害人之理念,亦相吻合”[28]。当然,契约法修正没有侵权法改造那样的操作障碍,直接取决于下文所论及的契约法之诚信原则。


  

  四、附随义务诞生之法伦理背景:诚信原则的“超级适用”


  

  因契约生诸法律关系,其由人之自由意思而生者,谓之契约自由。[29]申言之,社会各种生活关系,系由人之各种意思所形成,此种得由人之意思决定而表现于社会生活关系者,谓之意思自治原则,亦称之为私的自治原则,而与所有权不可侵犯及过失责任,构成近世民法上三大基本指导思想。[30]就其深层次动因言,与伦理学理论不无关系。“伦理学上的人格主义以每个人都具有自主决定以及自己承担责任的能力为出发点,将尊重每一个人的尊严上升为最高的道德命令。”[31]不过,仅凭借这种人格主义,如不另外“植入”社会伦理方面的因素,那仍然无法构筑某项法律制度。故而,无论私法自治原则在《德国民法典》中处于多么中心的地位,单纯从私法自治原则本身出发,毫无疑问,还无法理解《德国民法典》的契约制度。推而广之,“以任何一个单一的‘原则’,来编织构成合同法的各种规则复杂网络是不可能的”[32]。


  

  《德国民法典》中的这种社会伦理因素,按照拉伦次教授的观点,就是信赖保护原则[33]。在《德国民法典》看来,只有当人与人之间的信赖至少普遍能够得到维持,信赖能够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础的时候,人们才能和平地生活在一个哪怕是关系很宽松的共同体中。这一点构成了《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和至高信仰。这种不得辜负他人已经表示和付出的信赖的命令,在《德国民法典》中首先体现于遵守“诚实信用”的要求之中[34]。这一点,即使仅从德国民法典的条文之语义着眼,也是很容易理解的。德国民法典第242条是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从其条文来看,“诚信”一词,乃是由“诚实”(Treu)与“信任”(Glauben)两个单词所组合而成。所谓“诚实”,是指面对他人时,一个建立在可靠(Zuverl?ssigkeit)、正直(Aufrichtigkeit)及顾及他人(Rücksichtnahme)所存在之外在及内在的举止。[35]所谓“信任”,是指对上述举止之相信。[36]因而,对于相对人之信任状态,应予以保护,使其正当之期待不至于落空。[37]于是,债务人有义务于给付之时顾及债权人之利益,债权人亦有义务于请求给付时顾及债务人的利益。“此种相互期待之精神亦展现在附随义务及从给付义务之产生背景”。[38]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