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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发展的路径选择

  

  结 语


  

  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38]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已经取得了显著进步。2010年《刑事证据两个规定》的出台更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取得的新的重大发展,为下一步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完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伴随着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刑事诉讼法即将再次修订,刑事证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迎来了大好的改革与发展机遇。


  

  发展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要顺应刑事司法迈向民主、法治、文明的趋势,必须要处理好坚持司法规律与中国国情相结合过程中,所涉及的与无罪推定、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等几个宏观层面重要问题的关系,这也是指导完善具体制度的“航向标”。对此,笔者已在另文予以阐述。与此同时,在微观层面也必须不断推进刑事证据的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于刑事证据制度改革而言,理念的更新固然十分重要,但刑事证据原则的确立和具体制度的建构可能更具实际意义,更应成为当务之急。在刑事诉讼中,一项证据通常要经过取证、举证、质证、认证四个环节,通过层层的甄别和筛选,最终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既要着眼于宏观、指导性的基本原则的构建,又要注重微观、具体的证据规则及其相关运行程序的完善。总之,只有确立起能够指导具体证据制度的刑事证据三原则,并将三原则的基本精神贯彻到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司法证明环节的制度创新中,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方能取得更大的发展和进步。


【作者简介】
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注释】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
张丽卿:《刑事诉讼法理论与运用》,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台湾)2007年版,第348页。
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6页。
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0页。
参见沈德咏、何艳芳:“测谎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该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4、459页。
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6页。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86条第2项规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以及被害人、民事原告人、民事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有权收集和提交书面文件和物品作为证据附于刑事案卷。”参见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新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2页。
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3页。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修改的宏观思考”,《法学家》2007年第4期。
参见汪建成:《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1-197页。
参见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9-350页。
参见魏星、程振楠:“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逼’出侦查新水平”,载《检察日报》2007年9月21日。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46条第4项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4)提交证据……”,第47条第4项规定:“刑事被告人有权:(1)知悉他被指控犯了何罪。……(4)提交证据……”,参见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新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8-50页。
参见沈德咏、何艳芳:“论证据开示制度的科学构建”,载《中国律师》2008年第9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参见沈德咏、江显和:“变革与借鉴:传闻证据规则引论”,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陈光中主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60页。
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0页。
王兆鹏:《辩护权与诘问权》,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台湾)2007年版,第270页。
王兆鹏:《辩护权与诘问权》,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台湾)2007年版,第270页。
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页。
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1页。
王兆鹏:《辩护权与诘问权》,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台湾)2007年版,第267页。
何家弘主编:《外国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台湾)1992年版,第703-704页。
沈德咏:《法学精要》,华艺出版社1995年版,第120页。
安·扬·维辛斯基著:《苏维埃法律上的诉讼证据理论》,王之相译,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90页。
安·扬·维辛斯基著:《苏维埃法律上的诉讼证据理论》,王之相译,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90页。
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92页。
樊崇义:“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实现实体公正”,载《检察日报》2010年6月30日。
陈光中:“改革、完善刑事证据法若干问题之思考(代序言)”,载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1页。
沈德咏:“正确处理若干重大关系 促进人民法院科学发展”,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2月17日。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5条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参见刘根菊等:《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之多维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1-413页。
沈德咏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论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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