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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贿赂的软法治理

  

  一、当前商业贿赂治理手段及其不足


  

  由于商业贿赂具有涉及范围广、手段复杂等特点,其治理对策就应坚持综合治理的原则。所谓综合治理,就是通过政府和社会各界力量,运用立法、行政、社会监督和社会自律等多种方式,来发挥对商业贿赂的治理作用。也就是说,对商业贿赂的综合治理,既包括以国家机关为主体采取的立法、行政手段,也包括公民、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采取的监督和自律手段。但是,目前我国对商业贿赂现象所采取的措施主要以国家立法和行政管理为主,由此带来一些难以回避的结构性问题。


  

  针对商业贿赂日益严重的现象,国家主要通过完善立法来制约这种腐败的蔓延。其中涉及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各方面法律法规,从行贿和受贿两个环节直接和间接地规制商业贿赂行为。例如,经济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25356条,行政法中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78条,以及现行刑法典第163164条等多部法律法规都对此作出了规定。此外,国家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也更加重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治理,依法对一些企业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并对一些容易滋生腐败的行业开展专项调研,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对违法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以期起到一定的防控作用。


  

  以上这些手段是打击商业贿赂的重要措施,一定程度上对商业贿赂起到了威慑和制约作用。但对于以各种形式广泛渗透在各种商业交往中的商业贿赂而言,单纯依靠国家公权力的外部治理显然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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