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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强制执行中的财产调查权

  

  造成上述错误观点的原因可能有如下几种:一是从表面来看,执行机关被放置到法院内部,由法院用一层外衣包裹着。这在一般人看来,执行工作是法院来做的。其实,审判工作才是法院的中心。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等占了法院工作的绝大部分。执行工作仅仅是其中的一个很小的部分。二是执行机关在从事执行工作时,常常以法院的名义进行。直到现在,法院常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执行工作,特别是在所谓“执行会战”中更是如此。所以,如果不改变这种执行工作机制,人们对法院的误解还会长期存在下去,这对法院的名誉当然是不利的。


  

  为了消除这种易混淆的可能性,除了加强理论研究工作,宣传正确的理论研究成果之外,一个简单的办法,就是将执行权从法院分离出去,或单设执行机关,或交给其他机关去做。同时,不要再以法院的名义去从事执行,而是改用法院执行局的名义去做。


  

  我们在批评上述错误观点时,也注意到其中的某些正确的提醒。例如,“法院的地位是中立的,作用是‘消极’的,一般不主动行使职权”。如果从财产调查的合法性来看待这一观点,它显然具有积极的意义。从目前开展财产调查的几个主体来看,严格地说,没有一个具有合法的身份。前面已经讨论了申请执行人和讨债公司从事财产调查工作所带来的很多问题,不难看出,讨债公司进行财产调查具有显而易见的非法性和暴力性;债权人从事调查取证工作又如何呢?一方面是他们力所不及,另一方面还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后果。至于以法院名义进行财产调查,表面看起来理直气壮,其实是非法的。因为法院的中心工作是审判,需保持中立的立场,而以法院名义进行财产调查,显然超出了这一基本立场,遭人诟病。因此,笔者认为,唯一正确的方法是由专门的执行机关去从事财产调查。


  

  七 法院主动弱化财产调查权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把法律赋予的财产调查权从执行法院身上剥离,将其中一部分分配给当事人和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由申请人调查取证,这些措施已经造成了相当严重的社会后果。主要表现为,它催生了大量的参与讨债的私人侦探公司(其中有的叫讨债公司)。1992年,我国出现了第一家“私家侦探”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从那时到现在,几乎全国所有省市都有了各类名目的调查公司,不管名称如何,其经营内容和业务范围不外乎以下几类:从事民事和商务商账追缴;商贸调查;婚姻财产以及婚外情调查等业务……[41]


  

  然而,这些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是不合法的,是没有得到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大量的实践证明,这些公司的活动表现出鲜明的违法性和暴力特征,正在形成一股强大的暴力,危害社会秩序。众多“讨债公司”雇佣的人员鱼龙混杂,甚至出现流氓打手、黑社会成员,并常常以威胁、恐吓、诈骗、绑架人质等非法手段进行讨债。[42]


  

  某些所谓“讨债公司”更是逐步演变为涉黑组织,其所谓经营利润则成为涉黑组织的经济来源。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采访打黑除恶工作时,该局负责人说:“目前,黑恶势力侵害的重点领域发生了新变化。前几年,黑恶势力侵害的重点领域是客货运、采矿业、建筑业、批发市场等高利润行业,近年来破获的一些涉黑涉恶案件表明,暴力拆迁、非法讨债、放高利贷、插手经济纠纷等也逐渐成为黑恶势力的活动空间,黑恶势力凭借其组织性和暴利性在这些领域很快成为‘主角’。”[43]事实上,很多“私了”的所谓民间讨债,当事人所支付的成本并不比借助司法手段追收债务要低。[44]


  

  私家侦探大肆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跟踪、偷拍偷录、蹲点,这些是私人侦探常用的调查手段。而未经法律许可去采用这些手段,必然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在一起案件中,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他手下有十几个调查员,公司给每人配一台摄像机,调查员在外拍摄取证,有汽车的还用跟踪仪追踪,调查隐匿的财产。对于婚姻调查,他们让员工持摄像机,根据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在公开场合如实记录被跟踪人的行为活动。


  

  私家侦探还大肆侵犯债务人的个人信息。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在一起案件中,有14名“私家侦探”被送上了北京朝阳法院的法庭。他们被指控犯下“五宗罪”,其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三项罪名,在我国是首次适用。[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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