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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证据科学”

  

  第三,“实体本位”研究方法更适合法庭科学的应用技术研究。较之“人证”,现代法律系统对物证更加倚重。正如美国著名法庭科学专家赫伯特·利昂·麦克唐纳先生所言:“……物证不怕恫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不会像人那样受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物证总是耐心地等待真正识货的人去发现和提取,然后再接受内行的人检验和评断。这就是物证的性格……”。{20} (P1)因此,“实体本位”研究方法并不是证据科学所独有的,在法庭科学的研究中更显实体本位研究方法的重要性。


  

  第四,法庭科学以科学证据为研究核心,以司法运用为目标,同时,以科学证据为纽带连接法庭科学各分支学科与证据法学,使法庭科学与证据法学在证据环节交汇,二者融会贯通,共同构成“大证据学”体系的两大基石。


  

  通过上述比较,“法庭科学”与“证据科学”内在特质相同,因此“整合性的证据科学”思想对于法庭科学学科建设的借鉴意义是必然的。


  

  (二)我国法庭科学学科建设的新路径:整合性的“大证据学”模式及其现实意义


  

  前文对我国法庭科学学科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制约因素进行了分析,也对“法庭科学”与“证据科学”(或广义证据学、大证据学)内在特质的趋同性作了比较,种种结果表明,我国法庭科学学科建设正期待着整合性的“大证据学”的新模式。在该模式下,让法庭科学回归法学学科门类,并整合法庭科学、证据法学、证据调查学及相关自然科学的教学、研究资源,以使法庭科学在理论研究及应用技术研发方面向更广、更深入、更前沿的方向发展,形成一种打通自然科学、法庭科学、证据法学等主要学科的完整的证据学学科体系,从而满足培养自然科学素养及法律素养兼俱的综合性法律人才的需求,这应是趋势所向。


  

  在笔者看来,“大证据学”的模式对我国法庭科学学科建设具有以下现实意义:


  

  第一,系统开展证据学科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提升证据在诉讼程序及其他调查活动中的重要性认识,改变司法活动中的“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不良倾向。第二,给证据法学提供学科基础及教学、科研平台,从而促其发展与深化,使其不致成为空中楼阁。第三,推进法庭科学与证据法学的融合,提升科学证据的品质,提高科学证据的法庭运用效果,促进法庭科学的理论研究与应用技术研究全面发展。第四,进一步推动相关自然科学与法庭科学、证据法学等的交叉融合,促使其深入发展,形成一门打通基础科学与应用科学、打通多门具体学科的有关证据理论与实践的知识体系,从而建立一个完整的证据学学科体系。第五,有助于普及证据学知识,打通诉讼不同阶段、不同主体间的“证据”壁垒,扩大不同司法部门、执法人员及法律工作者对“证据”的共识,从而提高对证据的认识水平及运用能力。第六,改变以往学科建设模式下“重理论轻实务”、“重知识轻技能”的倾向,满足社会对综合性、创新性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大证据学”模式下我国法庭科学学科现存问题的因应之策


  

  对于前文所述及的制约我国法庭科学学科发展的因素,有必要在“大证据学”的理念及体系下进行有效的回应:


  

  第一,摒弃关于学科名称的无谓争议,紧抓法庭科学学科的本质内涵,多做些实质性的学术研究与人才培养工作。


  

  诚如何家弘教授所言:“我不太理解国内一些学者的作法—为什么总爱在书写或学科的名称上大做文章且各执己见绝不相让。难道真的是一字之差就会天壤之别?难道真的是增加一个字就会产生‘质的飞跃’?难道真的是只要名称一改,学问就发达了,学科就进步了?笔者不以为然。也许,这只是因为‘名不正则言不顺’的思想在我国学者中确已根深蒂固?也许,这只是因为外国学者没有我国学者那么强烈的‘视学科为领地’的‘占有意识’?”{19}(P131)这无疑给我们以警醒。


  

  第二,明确法庭科学学科以“司法证据”为研究对象,加强法庭科学的基本理论研究,突出重点应用技术研究。


  

  目前我国的法庭科学研究有一个明显的倾向,就是比较重视应用技术研究,而在法庭科学基本理论方面研究不够。出现该种状况,盖因法庭科学应用技术研究主要依靠自然科学,而法庭科学基本理论往往涉及自然科学与法学的交叉领域,没有扎实、涉猎广泛的自然科学及法学素养,很难在此领域展开实质性的系统研究。因此,今后应在如何整合现有法学及自然科学资源,进一步加强法庭科学基本理论研究方面下足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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