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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证据科学”

  

  3.以司法证据为核心


  

  舒姆认为:“就任何我们已知的领域而言,法律领域在证据问题上为我们提供了最为丰富的经验和学术遗产……在许多人心目中,证据一词立即让我们想到法律领域,就像惟一对证据感兴趣的人是那些在法院出庭的那些人一样。”{11} (P101)可见,“证据”一词与法律的联系比其他任何领域都紧密。法律为证据在经验和学术研究方面提供了最广泛的素材。在法律学术中,对证据的研究也引起更多人尤其是法官和法律执业者的关注,这充分表明法律中的证据问题将是证据科学中永恒的核心问题。本文所涉及的法庭科学是科学在法律中的应用。该学科也是一门交叉学科,涉及生物学、化学、医学、物理学、计算机科学、地质学等诸多自然科学领域,利用法庭科学技术方法获取的证据有着“科学证据”、“专家证据”的美誉,是司法证据中科学含量最高的证据种类。同样,法律系统中的证据法也以司法证据为核心研究对象,故证据法和法庭科学二者共同构成证据科学发展的基本平台。明确该论点,这对笔者就法庭科学学科建设模式进行的思考有着重要意义。


  

  (四)“整合性证据科学”理念的相关实践


  

  “整合性的证据科学”项目研究大约开始于2005年,并于2009年发布首发稿,形成初步完整的“整合性证据科学”思想。作为证据学领域的最新结果成果,其一问世,便受到了国内外学界的广泛瞩目。舒姆也积极倡导在伦敦学院大学设立一个证据科学中心(Center for the Science of Evidence),以继续扩大、深化对证据科学进行的研究。


  

  在我国,中国政法大学于2006年5月20日成立了“证据科学研究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并把证据法和法庭科学作为两个主要的研究领域。中国政法大学的王进喜博士翻译了舒姆的Thought about a Science of Evidence(关于证据科学的思考)一文,这对推动我国的证据科学研究不无裨益。其他大学比如中国人民大学的证据学研究所、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技术实验教学中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都在证据领域的学术研究、证据实践教学创新研究方面进行着有益的探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正进行着与“证据科学”理念相近的证据学学科建设改造实践:20世纪80年代中期,教学科研重心从犯罪侦查学转向物证技术学;从20世纪末开始,教学科研重心从物证技术学转向证据学学科群,包括证据法学、物证技术学、证据调查学等。{17} (P91)在此,需要重点提及的是,龙宗智教授是我国最早关注广义证据学并进行系统阐述的学者。他于2006年在《法学研究》第5期上发表了《“大证据学”的建构及其学理》一文,认为“其原理不仅适用于法证据学,而且适用于其他任何使用证据判定事实的学科领域”,并将其谓之为“大证据学”。{18} (P82)该文获第三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该文的观点与舒姆的“整合性证据科学”观点不谋而合。[2]但是龙教授关于“大证据学”的构想在国内并未引起多少共鸣,也未遭致过多的批评,仅有何家弘教授对该文进行了批评性回应,认为证据学可以适度扩张,但这个学科应该局限在法律事务之内。一言以蔽之,“超越法律事务的范围去建构‘大证据学’,既是没有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19} (P136)


  

  国内学界对于广义证据学(或“大证据学”)争论氛围的冷清,实际上从另一层面说明国内“证据科学”研究力量的薄弱,也从侧面印证了前文笔者谈及的中国教育体制、学术研究中文理割裂的弊端。在缺乏自然科学、哲学等相关知识背景或缺乏不同学科领域的人参与的情况下,仅凭法学家们的一言堂,证据科学在中国不会真正确立,“大证据学”不可能真正得以建构,而只能停留于“构想”。


  

  四、我国法庭科学学科建设的新路径:迈向“证据科学”


  

  (一)“整合性的证据科学”思想对于我国法庭科学学科的借鉴意义


  

  在笔者看来,“法庭科学”与“证据科学”具有相同的内在特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法庭科学学科同样具备多学科性(或者整合性),其学科建设思路与证据科学是一致的,即需要法学、自然科学等多学科不同领域人的共同参与研究。


  

  第二,如果舒姆认为“证据”与“科学”是一对紧密联系的词汇,则很少有人会怀疑“法庭科学”(forensic science)这一沿用了几十年的词汇所表达的“(司法)证据”与“科学”之间的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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