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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证据科学”

  

  目前,新证据学已超越其关于概率与证明的狭义层面,而向广义的证据学说层面发展,即包括证据法、推理(证明的逻辑)、概率、在法律语境中关于决定争议事实问题的统计学论证和叙述的作用、法庭科学、法心理学和人工智能方面的理论及实际应用的广阔范畴。帕克(Park)和萨克斯(Saks)认为“新证据学”这一术语足够广泛到能包含所有交叉学科甚至是所有的创新学说,{15}(P984)新证据学已进入一个真正以广义证据理论为中心的新阶段。


  

  (三)迈向“证据科学”:戴维.A.舒姆教授的“整合性证据科学”理论


  

  作为广义层面新证据学的最新研究成果,戴维.A.舒姆教授的“整合性的证据科学”理论对“科学”与“证据”的思考,对证据科学整合性问题的研究,开启了我们的智慧之门,这对同属广义证据学范畴、具备跨学科性质及司法证明用途的法庭科学学科建设而言,具有方法论与认识论意义。


  

  在“整合性的证据科学”研究项目中,舒姆致力于开发一种较强意义上的真正的整合性证据科学。首先,他分别阐述了“科学”和“证据”的概念,分析了“证据科学”的要素,认为“科学”和“证据”现在已紧密相联。根据这一思想,他提出了包含法律、逻辑、哲学、符号学、历史学、心理学和人工智能、法庭科学等在内的“整合性证据理论”思想。舒姆把“整合性证据科学”解释为识别和探寻我们与证据有关的经验和思想的必需的理论。{11} (P97)在舒姆看来,证据能够从涉及发现或者调查活动的诸多情形中、在寻找证据的假设过程中产生,但新的证据也可以通过其他路径产生,如论证构建过程中、证据排列和发现过程中{11} (P98)及证明过程中的数学分析。按照舒姆的观点,证据科学并不排斥任何其他学科领域中对证据的属性、运用和发现感兴趣的人士,他们可能在证据方面提出有价值的观察,或者他们至少可以用这类学科中潜在的有用的方法来论说遇到的证据问题。整合性证据科学的创新之处在于:


  

  1.证据科学的多学科交叉性质(multidisciplinary)或整合特性(integrative)


  

  证据学科已超越学科边界,在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似乎已达成广泛一致,这意味着证据学是一门跨学科、多学科交叉的科目。不同专业领域的人们为了使用不同的证据来得出对他们而言重要的结论或判断,往往都从自己领域的角度来解读证据,而正是这些不同领域对证据的独特、差异化的理解,汇集而成有关证据学的丰富经验和思想。舒姆在很多场合打过如此比方:“证据之宫有许多大厦,我们应当尽可能多地造访这些大厦”。{11} (P101)这里的大厦实际上代表构成证据学的相关交叉学科(如法律、哲学、逻辑、概率、符号学、人工智能、心理学、历史学等等),没有人同时住在所有的大厦,但我们能进入各大厦,与不同大厦内对证据问题有独到见解的人交流。


  

  其他学者也阐述了证据科学的跨学科性质。帕克和萨克斯把这种跨学科的范围分为五大板块:心理学和证据;法庭科学;新证据学;女权主义和证据;经济学和证据。特文宁认为证据是一门关于推理的多学科科目。它们共同的基础是关于逻辑、概率、真相和知识的一般哲学问题。广义的证据学概念包括推理、概率、叙述、修辞以及在法庭科学、法庭心理学和信息技术方面的理论和实际应用。{16}(P509)当然这些解释并没有穷尽该学科的所有交叉领域,体现证据科学交叉特性的学科群依然是开放的。


  

  由于证据科学的跨学科性质,因此必须分享其他学科基于证据推理方面的思想和经验,才可能建立使我们从中受益的稳固确立的证据科学。从这个意义上讲,证据科学必须是跨学科的或者整合性的。{11}(P42)


  

  2.从“实体无涉”到“实体本位”的研究方法


  

  “实体无涉”作为分析证据的一种工具,通过支持或反对一个已经被接受或拒绝了的假设的论据的初始调查开始,可以在调查的任何阶段使用。该主张的局限在于:其一,不主张对不同种类的证据(例如DNA样本的变质,自认的可靠性,以及属于不同编史传统的文本解释)在证据运用方面过多涉及。其二,受制于经验主义的假设,在许多语境中事实和价值之间的明显区别难以维持。因此实体无涉方法只是从形式上分析证据的工具之一。然而,有意义的观察通常来自于证据的实体内容或者案件的语境。在认定争议事实的过程中,事实认定者可能遭遇任何由当事人提出的具体证据。这些形形色色的证据在本质上是实体的,证据理论应该为司法实践提供实用的、有价值的方法。这表明在更深入的证据研究层面,必须把研究重点从实体无涉转向实体本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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