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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证据科学”

  

  (二)法庭科学在近现代西方国家的发展及兴盛


  

  近现代意义的法庭科学肇始于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西方国家,其发展动力主要归因于解剖学、病理学方面的成就,并且推动了法庭科学各分支学科的快速发展。同时期,法庭科学的课程也开始进入大学教育环节。1909年,瑞士洛桑大学的Rodolphe Archibald Reiss教授创办了世界上第一个法庭科学学院“Institut de police scientifique”(警察科学学院)。1915年,国际刑事鉴定协会(IAI: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dentification)在美国的奥克兰成立。之后,法庭科学学科的理论研究与应用技术研究都得到日新月异的发展。


  

  (三)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法庭科学


  

  中国的近现代史是一部内忧外患交替的历史,因此这一阶段根本谈不上法庭科学技术学科的发展,最多停留于对西方法庭科学技术的零星运用。直至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国家秩序得以稳定,经济得以空前发展,对外交流日趋频繁。同时,改革开放还促进了人们对科学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的认识,法庭科学学科由此进入了全面恢复与发展时期。


  

  这一时期,我国主要立足于以痕迹技术、文书检验技术、物证摄影技术、法化学、法医学等为代表的传统刑事技术,设立了刑事科学技术本科专业,在硕士研究生专业目录中增加了物证技术研究方向,同时建立了一批初具规模和影响力的刑事技术研究机构。这些机构在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对外鉴定服务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当前我国法庭科学学科发展的现实困境


  

  尽管法庭科学发祥于中国,在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来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现代意义的“法庭科学”进入我国时间晚,起点低,中国的法庭科学学科建设依旧滞后于西方国家。具体而言,目前我国法庭科学学科的发展受制于以下因素:


  

  (一)学科名称不统一


  

  在西方国家的法律语境中,“法庭科学”(forensic science)一词是一个名称与内涵都并无争议的词汇,但我国的高校法律院系、研究机构及实验室通常却并不将其称为“法庭科学”,而代之以“刑事(科学)技术”、“物证技术学”、“司法鉴定学”等称谓,且为几种称谓长期争执不休。不同称谓之争表象上看是学科名称之争,但实质上却是超越学科认识层面之上的利益之争。


  

  1.刑事技术


  

  “刑事技术”由刑事现场勘验技术和刑事检验技术两大部分组成,也被称为刑事科学技术。作为学科称谓,“刑事技术”多为公安院系所主张。这一称谓的形成既有刑事案件侦查的实际需求,也与法庭科学技术最早集中应用于刑事案件侦查领域密切相关,特别是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法庭科学技术的应用吸引了公众的极大关注。上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政法院系中“刑事技术”都是在犯罪侦查学这门课程中予以讲授,并明文规定刑事技术不能被用于解决人民内部问题,是刑事案件侦查的专有技术。{7}(P5-6)刑事技术初期的应用多局限在公安院校、研究机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以来,非侦查部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蓬勃发展,制度、体制、机制所决定的技术运行状态初步成型。侦查部门更专注于刑事案件侦查活动中所迫切需要的技术要素,从现场勘验、各种类型数据库建设等方面强化研究与应用;而以高校鉴定机构为代表的非侦查部门鉴定机构则更注重于检验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2.物证技术学


  

  “物证技术学”这一称谓主要为法律院系所主张,由于其不涉及案件性质、且贴近诉讼法规证据分类中的“物证”这一证据门类,因此为多数学者认同。同时,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纪检、诉前鉴定等都对物证鉴定提出了需要,因此,物证技术在现代诉讼及非诉领域都发挥着广泛的作用与影响力,已远远超出了其早期应用的刑事侦查领域。


  

  但是,放眼世界法庭科学的发展潮流,回看我国的法庭科学,笔者认为,物证技术学这一提法同样有其局限性。一些西方学者对法庭科学作狭义解释,即将其等同于物证技术学。国内也有学者把法庭科学直接等同于物证技术学,认为法(庭)科学是一门“客观、真实地发现、‘解读’物证的方法体系。{8}(P8)但我国诉讼法中不科学的证据分类制度,使得“物证技术学”这一称谓指向过窄,而以该称谓表达法庭科学,难以穷尽其他形态证据所涉的技术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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