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意定监护制度论纲

  

  总之,英美法系从持续性代理制度出发,大陆法系以意定监护制度为主,法定监护为辅的新体系,各自构筑了新制度—意定监护制度。两大法系最终以不同的立法形式而殊途同归—以尊重自我决定权为理念。


  

  三、意定监护制度的基本构造


  

  (一)概说


  

  所谓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在本人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时,依自己的意愿选任监护人,并与之订立委托监护合同,由本人将自己的监护事务的全部或部分医疗、护理、雇用、消费、住房等委任与受任人(监护人),并授予其必要的代理权限,以此为内容订立的合同,为委任监护合同。是在本人因年老、精神障碍、智力障碍或其他意思能力衰退或丧失的事由发生后,受托监护人(代理人)依照合同约定代理监护事务,并由法院选任监督人对委任监护人予以监督,委任监护合同生效的制度。[23]意定监护制度,其框架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意定监护制度核心的委托监护合同;二是以该合同为基础,为防止意定监护人权限滥用而加设的公权力担保,即由法院选任监督人的公力监督制度。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一是,以委托监护合同最大限度确保合同当事人自治(本人的自我决定);二是,配以必要的公力干预,以达到援助和保护本人的目的。此项制度不论是理念上还是技术上,都是对民法前所未有的新突破。[24]


  

  (二)委托监护合同


  

  1.委托监护合同的性质与特征


  

  委任监护合同也称委托监护合同、意定监护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在本人将来陷入由于精神上的障碍而对事理的辨识能力不充分时,将自己的生活、疗养看护以及财产管理等事务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受托人,并对于其委托的事务授与代理权的委托合同”(日本《任意监护法》第2条第1项)。委托监护合同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基本性质是委托合同,是授予代理权的委托合同、是附生效要件的委托合同。


  

  委托监护合同的类型可以分为三种:转移型、即时生效型和将来型。转移型是从普通的委托合同转变为委托监护合同的情形。在本人判断能力或意思能力降低时,通过家庭法院选任意定监护监督人,合同的性质因此发生转变。也就是意定监护人继续执行委托合同所约定的相关事务。即时生效型是指没有明显行为能力缺失的人签定的监护合同,一经订立即可生效。将来型指有充分判断能力的人,现阶段不需要监护,而为将来的监护事务签定的合同。[25]在英美法中,第一类为常用类型,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常用第二、三类,德国和日本分别以第二、三类为基本类型。在我国,从上述两案中可以看出,老人甲、乙的需要有所不同,老人甲需要的是第二、三类,而老人乙需要的则是第一类,由此可见,我国对意定监护的三种类型都有需求。


  

  2.委任监护合同的当事人


  

  (1)委托人(本人)


  

  指委托监护合同的委托人或利用人。委任监护制度可在下述情形中予以使用:一是,意思能力健全的成年人为防止将来意思能力不充分而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的情形;二是,当前受父母监护下的成年智障人、精神障碍人;三是,对于受监护的未成年智障人和精神障碍人。


  

  第一种情形乃典型的意定监护,即凡18岁以上的成年人,在尚有意思能力时,可以预先选定自己信赖的人并授予其持续性的代理权。对于第二种情形,在父母年老或死亡后,如果成年子女具备意思能力则由其亲自决定是否有必要设置委任监护,如果仍欠缺意思能力,则可以由其父母代理订立委任监护合同。第三种情况,在未成年被监护人成年时,如果尚不具备意思能力,则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订立委任监护合同,选任委任监护受任人,在监护人年老意思能力不充分或死亡时起,委任监护受任人向法院申请选任委任监护监督人,委任监护合同生效,委任监护人开始执行委任监护职务。


  

  (2)监护人(委任监护受托人)


  

  指委托监护合同的受托人。从合同成立到生效前,称为“委托或意定监护受托人”,合同生效后称为“意定监护人”(日本《任意监护合同法》2条3项、4项、美国《统一监护和保护程序法案》第7条)。合同生效后,监护人作为意定代理人,负有执行合同约定的委托事务之义务。


  

  意定监护人可以选任多人担任。但是,由于委托监护合同以本人和意定监护受托人为合同的当事人,因此除共同代理的情形之外,意定监护受托人为数人时,原则上委托监护合同的个数应当与意定监护受托人的人数相对应,即应有数个监护合同存在。至于担任意定监护人的资格,原则上没有限制,本人的亲属、律师、社会福利协会、福利关系的NGO或团体法人、信托银行等营利法人都可以出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