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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制度论纲

  

  DPA制度在美国实施了若干年后,其缺陷日渐表明,该制度缺少安全防卫机制来防止代理人的权限滥用。因为与通常的任意代理不同,在持续性代理权中,由于本人意思能力的渐行衰退,不可能或者难以亲力监督代理人,因而,应在DPA法制中弥补监督机能,但是DPA却缺少这一程序。基于此,学说上通常将DPA评价为意定监护制度的第一阶段。


  

  2.英国的EPA对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


  

  1986年,英国施行《持续性代理权授与法》(简称EPA),也是在修正了普通法上古老的代理原则,在此基础上导入了EPA制度。EPA的内容基本与美国的DPA类似,但与DPA相比有两个不同:一是持续性代理权的代理对象,仅限定于财产管理事项,二是创设了“持续性代理权登记制度”,认可了法院一定程度的参与,当持续代理权授与后,代理人认识到“代理权授与人意思能力正在丧失的事实”发生时,必须以法定的书面形式,向保护法院提出代理权登记的申请。与美国DPA完全排除公权力的干预相比,EPA中增加了公权力的干预,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13]不过,保护法院的参与基本上被限定在登记的过程中,对于持续性代理权生效后的运用状况,保护法院虽然被赋予了一定的监督权限(EPA第8条),但仍缺少具体的规则用以防止代理人权限的滥用。


  

  针对制度设计上这一瑕疵,2007年10月,《意思能力法》开始施行,[14]该法将EPA吸收为其中的一章并进一步进行了修正,与EPA相比,《意思能力法》将代理权的范围扩及人身监护和医疗行为方面。另外,该法为了防止代理人的权限滥用,将持续代理权的登记时间提前,即将法院的监督提前到了代理权授与证书成立时。公权力渗透监护制度的力度进一步加强。


  

  受英国EPA及《意思能力法》的影响,澳大利亚于1989年在首都特别区开始施行《持续性代理权制度》,1990年该制度在昆士兰州以及西澳大利亚洲被采用,各州立法紧随着纷纷接受后,1992年5月澳洲统一施行该制度。在新西兰,1988年《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开始实施。[15]英国的意定监护制度经历了从单一的财产事务代理权授予到修改后的财产、人身可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形式,增加了保护法院对意定代理的监督力度,弥补了旧法在实践中监督机制薄弱等弊端,公权力进一步对监护适当介入。


  

  3.德国、日本对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德国的成年照护(监护)制度,从形式上看,民法典似乎主要规定了法定监护制度。实际上,整个成年照护制度是由“预防性代理权”为基础的意定监护制度据于优先地位的。[16]1992年德国民法典的修订构筑了以法定监护为中心的新体系,但是1999年开始施行的《照护法修正案(第1次)》大幅度转向意定监护。为进一步保障受辅助人的自我决定权,促进意定监护制度的利用,2005年《照护法修正案(第2次)》又新增第1(a)条之规定,同时,又增设了“关于预防性代理权”的规定。新设了关于以医疗行为及住所指定等人身监护事务为目的的预防性代理权的条文,即德国《民法》1904条2项,1906条5项。从法律规范层面,德国《民法》1896条2项规定的是法定监护,但其适用原则为“补充性原则”,是指对本人而言,法定监护只是意定监护的补充。如果其他的“任意性措施”能够对本人提供充分保护的,则不适用法定监护制度。所谓“任意性措施”正是以相当于DPA和EPA的“预防性代理权”为中心的。[17]


  

  预防性代理权,是本人为了预防因高龄化而发生的痴呆、脑梗塞等疾病或者意外事故而在将来陷入不能作出意思决定和意思表示的状态时,预先授与信赖之人的任意代理权。这种任意代理权的目的及机能,与前述英美法系中的持续性代理权原理完全相同。[18]在德国法中,预防性代理权的效力是得到法律承认的,不需要再经过特别的立法程序。(参见德国《民法典》1896条3项、1896条2项、1897条3项)。据此,德国已经采用了与DPA、EPA同样构造的“伴随公共监督的任意代理权”。[19]


  

  在日本,1999年在继受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英美法系诸国的先行制度的基础上,颁布4部有关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创立了“任意监护制度”[20],形成了既有法定监护制度又有意定监护制度,并配备监护登记和监护监督的格局。其中,2000年实施的《关于任意监护制度的法律》(《任意监护法》),一经实施便受到了国际上的高度评价。[21]任意监护制度,即公共机关进行监督的任意代理制度。任意监护的基本内容:本人尚有完全的判断能力时,选任任意监护人订立委托合同,监护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不仅决定财产的管理,也包含了人身的医疗看护。本人丧失判断能力之后自己的监护事务的全部或部分的代理权赋予任意监护人,日本模式更尊重本人剩余能力,尽力提供适合主体状态的监护类型。公权力集中体现在家庭裁判所拥有之决定权,以之控制任意监护制度不被滥用。同时,又充分肯定任意监护制度的优先性。[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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