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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应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其次,竞业限制协议具有一定独立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不导致竞业限制协议的无效。


  

  竞业限制协议一般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相对于劳动合同而言,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但同时竞业限制协议有其独立性,有其所调整的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独立的目的,其主要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利益。在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独立于劳动合同而存在。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关系中最重要的权利,是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以保证其正常的生存和生活。至于说,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或终止,还是违法解除或终止,在用人单位已经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的权利要求已经实现,且能保证其正常的生存和生活的情况下,该违法解除或终止行为对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不会产生实质影响,也不应该对竞业限制协议本身的效力产生影响。而且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享有的权利(即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权利)已经实现的情况下,其理应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因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第三,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仍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对其受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


  

  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保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利益,而追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保护的则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两者并不冲突和矛盾。虽然劳动者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但同时劳动者也享有追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责任的权利,而且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并不妨碍其追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责任权利的行使,也不会加重劳动者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且已经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者追究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责任时,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司法机关根据劳动者请求,认定劳动合同不解除或终止,应继续履行合同。在此种情形下,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当然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只是可能涉及到已经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返还和处理的问题,但并没有加重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第二种是,司法机关根据劳动者请求,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损失。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并就其违法行为对劳动者进行了赔偿,劳动者的权利也得到了救济,劳动者当然也应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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