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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诉讼的视角看检察官客观义务

从民事诉讼的视角看检察官客观义务


汤维建


【关键词】检察官客观义务
【全文】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不仅表现在各种各样的制度规范之中,同时还作为一种理念、一种精神、一种原则,雄踞于诉讼制度之上,成为指导检察官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则。 从趋势上看,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应当实现程序化的改造,以程序上的客观义务为主要内容来设定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规范形态,乃是大势所趋。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应当以积极的客观义务为主,而辅之以消极的客观义务。 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应当高度重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将它在立法上作出明文规定,从抽象到具体、从点到面地加以完善。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基础理论,诸多的理论争议,如影响审判独立性、打破诉讼平衡性、干预私权自治性等等,从根源上看,都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理论有关。因此,从民事诉讼的视角探讨检察官的客观义务问题,对于弥补相关理论的研究空白,推动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分层理论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在内涵的构造上,乃具有多重涵义。具体包括:


  

  (1)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在最为抽象的层面上,应当是一种崇高的诉讼理念。检察官客观义务首先是一种价值追求,即指检察官在诉讼中追求案件真实正义,诉讼观念上不是一方当事人,而是实现真实正义的忠实公仆,在追诉犯罪的同时要注意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正是因为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此一抽象涵义,才体现出了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全面覆盖性和贯彻始终性,同时才体现出了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时代发展性和内涵丰富性。


  

  (2)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在较为抽象的层面,乃是一种规范化的诉讼原则。检察官客观义务是一种原则,检察官既是审判等诉讼活动的参与者,又是法治的维护者,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国家履行公诉等职责,确保法律得到公正的执行,人权得到尊重和保障。


  

  (3)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在诉讼角色的意义上,乃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检察官在客观的基础上,执行着多方面的诉讼职能:有时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实施制约和监督,有时又对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程序保障;有时对当事人诉讼地位进行某种平衡,确保当事人能够在实质公平的层面进行公平的诉讼论争,同时又对滥用诉权或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实施制约和监督;有时完全尊重私法自治原则,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不加任何形式的干预,有时则出于公益或他人利益的保护需要,对民事诉讼的进行实施一定程度上的干预,发表对民事纠纷公正解决的独立观点和意见主张,等等。这种多样化的职能看上去是相互矛盾的,有时甚至存在激烈冲突,但实质地看,它们都统一于检察官的独立客观的诉讼地位,都是检察官所负担的客观义务的职能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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