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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状态看能动司法

  

  其次能动司法应该能动性操作。以往我们都是坐堂办案,严格依照诉讼程序进行,不去调查取证,不去了解情况,全凭当事人举证质证。现在实施能动司法以后,要求法官把法庭开到田边地角,到老百姓的家中去开庭,目的是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有利于案件的合理性审理。过去我们重判决,轻调解。现在因为能动司法,我们轻判决,重调解。法官办案直奔案件本身的矛盾与纠纷去,直接为民司法,为老百姓排忧解难。法官办案如医生医病一样,哪里有病变,哪里有毛病,就对症下药,该做手术的就做手术,该吃药的就吃药,该打针的就打针,只要能把病治好,恢复健康的身体,无论你用哪种法子都行,这就是能动司法,灵活能动地化解纠纷,恰如其分地处理案子。这样就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为人民服务的司法理念。


  

  最后能动司法的能动性和长期战略性。由于我国人民法律意识浅薄,诉讼能力低下,所以我们要进行能动司法,这在前面已经论述过了。能动司法关键要体现能动性和长期战略性。能动司法不是一股风,想刮就刮,不想刮就不刮,它是一种现代司法审判的新理念和新的思维方式。能动司法要求法官能动地以不变对应万变,要懂得因地制宜,要懂得扬长避短,要懂得恰如其分。所以能动司法不仅体现每一个法官的工作能力和文化素养,也体现了一个法官的智慧和才学。我们应该在法官中培养和加强能动司法的理念,应该提升和加强法官的能动司法能力,把能动司法作为一个长期占略性来实践。


  

  三、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与能动司法之间的互动关系


  

  相对于以往的司法审判方式的来说,能动司法的提出具有中国审判风格上的革新意义。能动司法的产生与中国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层面是分不开的,也是对这么多年诉讼方式改革以后出现的漏洞和不符合国情进行的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调整和弥补。人们的行为总是由意识去指导的,意识层面的高低直接关乎着行为的高低。纵观我国老百姓的法律意识状态,严格的诉讼程序规则和严格得法律审判方式并不被大多数老百姓所就受和认可。法官在实施审判权裁判案子的时候,不仅化解不了当事人的具体矛盾纠纷,而且还会引发老百姓对法官的不满,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矛盾。能动司法的提倡,就是要遵循法官乃是为老百姓服务的职业,应该为老百姓排忧解难,如何让老百姓在案件中满意是能动司法追求的司法价值。


  

  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层面决定了能动司法的启动。可以说,能动司法的运用是在我国法制比较健全完善,而老百姓无从完全的适用健全的法制的一个妥协结果。当然能动司法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以,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与能动司法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是一个相互协作和相互配合的过程。一方面,法官应该在能动司法上了解人民的法律意识状态,使案件符合他们的法律意识层面。另一方面,法官应该在能动司法中担负起提升老百姓法律意识的使命。法官应该通过能动司法把法律的知识,理念和思维贯穿于整个案件之中,并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加强和提升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让能动司法和法律意识形成一个互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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