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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状态看能动司法

  

  1、  文化传统的影响


  

  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这既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也使我们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这个包袱在法律意识方面的表现就某些陈旧意识一时难以消除,如崇尚“皇权”,轻视“法制”的观念,家长制作风和宗族观念,以及讲究门第出身和官官相护的特权思想等等,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文化落后的地区,旧观念、旧意识的影响更为严重。


  

  2、市场经济发展滞后的影响


  

  从市场经济活动的自身特性看,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遵循等价、有偿的价值规律进行的,法律上的平等要求正是这一关系的反映。我国在历史上就是一个小生产者的社会。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看,市场经济仍不发达,特别是在农村,由于生产力不发达,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然经济占据着重要地位,而自由散漫,不愿接受严格的法纪约束正是小生产者的阶级本性,这种经济条件成为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决定性因素。


  

  3、群众对旧法制的仇视心理带来的影响


  

  千百年来,法律都是压迫和控制人民的工具,它给我们的遗产,是群众对法律的仇视和不信任的心理。工人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前,一切革命工作都在突破旧法律中进行的,夺取全国政权后,我们又彻底摧毁了旧法体系。这一切都造成了群众较强的仇视旧法的心理,并进而可能造成轻视一切法律的心理,“这种心理继续到革命胜利以后,那就是很不好的现象了”,然而这种“很不好的现象”长期得以延续,而且难以很快改变,这就成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和提高的严重思想障碍。


  

  4、大规模群众运动带来不尊重法律的副作用


  

  我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是在依靠、发动和组织群众,搞大规模的群众性阶级斗争的过程中进行的,没有群众运动就没有革命的彻底胜利,群众运动对于人民政权的巩固和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夺取政权后的和平时期,群众运动被用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由于群众的革命运动是不依靠任何法律的,并且在我们发动群众的时候,也只能讲明政策而不能用法律的严格规定来束缚群众的手足。因此,也就产生了群众对他们自己创造的,体现自己意识的法律有时也不大尊重的副作用,”其结果,是妨碍了群众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提高。


  

  5、依法治国进程缓慢也影响了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党的正确领导是我们革命和建设取得成功的根本保障。工人阶级夺取全国政权后,在党的领导下,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人民政权机关,这时候应该更好地发挥国家机关和法律的作用,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及时地建立起完备的法制,但是,一方面由于长期革命斗争中养成的习惯,党在人民群众中享有崇高的威信,很多事情都由党的组织来办。另一方面,由于党在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对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认识不足,习惯于用政策来调节国计民生和社会事务,许多本应由法律调整的范围常常以党的政策来调整,有的地方组织还以考虑大局为由经常性地随意干预司法和执法活动,从而妨碍了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影响了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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