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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状态看能动司法

  

  3、各类部门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宪法意识弱于普通法律意识。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宪法意识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居于核心地位,并成为衡量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尺度。然而在我国许多公民的心目中,宪法却被视为是“软法律”而不受重视,一些人甚至认为宪法的作用低于普通法律的作用。二是民商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重刑法、轻民商法是我国的历史传统,这种传统到今天仍有很大的影响。在一般公民的观念中,提起法律,首先联想到的就是“抓人”和“判刑”,对法律对民商事活动以至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作用没有充分认识。三是诉讼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诉讼法与实体法本来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但是由于我国传统习惯的影响,人们对诉讼程序重视不够。即使参与诉讼,关心的往往是审判结果,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关心,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人员也常常轻视诉讼程序,这样就更加动摇了人们对诉讼法的信念,降低了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评判。


  

  4、对现行法律总体上持肯定态度


  

  由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占主导地位,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对现行法律进行评价时,尽管绝大多数人的评价是从感性出发,但他们从社会生活中法律基本能够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角度考虑,一般都从总体上肯定现行法律的价值,由于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也存在不容忽视的消极态度。一些公民对某些法律规范和司法、执法机关持不信任态度,经常把自己置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也不愿意主动运用法律去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的形成原因


  

  一个民族法律意识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历史演变和渐进的过程,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同样是由长期的历史原因和复杂的社会因素所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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