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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基于上述情形,笔者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只应是申请参加,法院通知参加必须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没有申请,法院不应以职权追加案外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被动性是司法的基本特征之一,司法的目的是给予各种利益主体提供公力救济,但是:只有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候才会启动司法救济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规定,应严格限制在当事人申请的范围之外,法院的行·为底线只能是在一定条件下行使释明权,以避免践越司法被动性原则。目前由于立法条文不够精确、细致,导致司法实践中在第三人追加问题上法院职权主义过重,由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而演变成法院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也是“法院通知参加”成为理论界的众矢之的的根本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为防止一些法院在审判实务中不适当地扩大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范围,防止与案件处理结果本无利害关系的人被强行拉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具体的司法解释中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范围作了限定,明确规定不得将一些案外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30]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个案试图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进行规范[31]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相比,是对“法院通知参加”的进一步限制。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措施虽然对部分案件进行了规范,但无法从根本上杜绝乱列第三人的现象。另外,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不符合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模式改革的要求。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民事诉讼模式改革还有不同的看法,但基本上都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模式属于职权主义,改革的方向是注入当事人主义因素。[32]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应是取消法院依职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义务性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属潜在的义务人,一般不愿参加诉讼,对此,有学者主张参照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设立“当事人追告制度”,即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可能因遭受败诉的后果时,向受诉法院提出要求同案件处理结果存在“义务性关系”或“权利义务性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向其主张追偿请求的行为。具体方式为:(1)追告的目的是被告让第三人负担可能败诉时全部或部分之责任;(2)追告可为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提起;(3)追告是本诉开始后为之;(4)追告只能向本诉法院提出。[33]对此,笔者认为,在该种情形下的法院告知,仍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实际上处于被动角色,而非依职权主动为之,因此,其仍属于当事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方式范畴。


【作者简介】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05-507页。
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6页。
同注,第8990页。
齐树洁、谢岚:《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述评》,载《台湾研究集刊》2000年第3期。
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77页。
参见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5页。
史蒂文·苏本等:《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蔡彦敏、徐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2-183页。
参见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5-67页。
参见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台湾1984年再版,第336页。
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54页。但是在常怡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教材)中,已开始主张新诉讼标的理论。
杨荣馨主编:《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3页。
参见王国征:《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载《法学家》1998年第4期。
参见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76页。
参见沈关生:《经济纠纷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55页。
何文燕:《民事诉讼理论问题研究》,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6-178页。
参见杨荣新:《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3页;王青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方式之我见》,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4期。该文将第三人参诉方式分为特别参加和一般参加,也是基于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种“不确定的”法律地位的认识而提出的观点。
参见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6-344页。
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6页。
同注,第135-136页。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3页。
同注,第136页。
同注,第28页。
同注,第28页。
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0页。
同注,第317页。
马原主编:《民事诉讼法条文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28页。
参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许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包万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干问题探究》,载《社会科学论坛》2004年第3期。
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8-114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法发 29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1期。
参见《经济审判文件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30页。
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6期;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83-186页。
同注,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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