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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龙翼飞;杨建文


【摘要】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诉讼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立法规定存在着内在冲突,在理论和实务上产生了诸多令人困惑的问题,立法应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当事人申请参加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适当方式,法院依职权追加和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超越司法被动性原则的体现,立法上应取消这一规定。
【关键词】诉讼地位;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全文】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问题,一直是理论上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这一问题讨论了多年,但至今未形成统一的看法。笔者分别从事法学教学和律师业务多年,在民商事案件代理过程中,经常遇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该第三人是否应当参加诉讼,其地位如何,也几乎是每次相关诉讼中各方当事人所争执的焦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究竟应当如何确定呢?本文想就此进行一些探讨,同时也与诸位学者进行交流。


  

  一、大陆法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一)大陆法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及其在诉讼中的作用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民事诉讼法上虽然都规定了第三人制度,但是该第三人概念所涵盖的内容及其在诉讼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1.法国。根据法国民事诉讼理论,第三人是指“处于诉讼关系之外的人”,即使在面对一场最终结果有可能对其利益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诉讼,第三人也享有某种行动自由。他既可以受“既判力相对性”的保护而不采取任何行动,也可以在自身利益受到他人诉讼判决的侵害时通过提出“第三人异议”的方式来对抗该诉讼判决。另外,该第三人也有可能被牵连进诉讼,或者是基于法国民法上关于公民为司法提供协助这一义务而在诉讼中以证人或被要求提交某项有可能对诉讼结果产生影响的材料或文件的人的身份出现,或者正式参加到诉讼当中来而成为“正在进行中的诉讼”的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于原诉讼当事人而言,诉讼的原有范围可以有所扩大。[1]


  

  2.德国。德国民事诉讼法在“第三人参加诉讼”一节中,把“主参加”和“辅助参加”作为第三人参加的两种方式并列规定。在“主参加”情形,主参加人在他人已经系属的诉讼中,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共同被告,对该诉讼标的的部分或全部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在参加之诉当中相当于原告,具有“主当事人”的地位(《德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在“辅助参加”情形,辅助参加人对他人已经系属的诉讼的诉讼结果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辅助参加人在诉讼当中一般不具有“主当事人”之地位,他参与进来之后,应按参加时的程度进行诉讼,在诉讼中有为一切诉讼行为的权利,但其陈述与行为不得与其辅助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行为相抵触(《德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


  

  3.日本。与德国民事诉讼法将“主参加”和“辅助参加”并列规定为“诉讼参加”的立法体例相比,日本民事诉讼法将“主参加”从“诉讼参加”一节中列出,规定在“共同诉讼”(《日本民事诉讼法》第52条)当中,“诉讼参加”则仅包括“辅助参加”、“独立当事人参加”以及“共同诉讼参加”。独立当事人参加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只要具备以下两种要件之一,就可以构成独立当事人参加:(1)他人间系属中的诉讼结果会侵害参加人权利的情形。在此所谓的“权利受到诉讼结果侵害的情形”是指并未达到权利实际受到侵害的程度,而他人承受的判决会对第三人法律上的利益产生威胁的情形;(2)参加人对他人间系属中全部或部分的诉讼对象主张权利的情形。[2]共同诉讼参加是指当系属中诉讼的诉讼对象只有在一方当事人与诉讼外第三人合一才能确定时,第三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该诉讼的情形(《日本民事诉讼法》第52条)。通过共同诉讼参加,参加人与该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形成共同诉讼人的关系,诉讼资料统一收集。共同诉讼人享有当事人的地位,当法院对共同诉讼宣告判决时,该判决对共同诉讼人均产生效力。[3]


  

  4.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基本上采用的是日本的立法例,“主参加”制度同样被置于“共同诉讼”一节当中,而“诉讼参加”仅指从参加,并规定:“就两造之诉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第三人,为辅助一造起见,于该诉讼系属中,得为参加。参加,得以上诉、抗告或其他诉讼行为,合并为之”(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58条)。从参加人的诉讼地位来看,参加人可以辅助当事人为一切诉讼行为,参加人必须按其参加时的诉讼程度实施诉讼行为,其行为不得与被参加人(即其辅助的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相抵触(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61条),但参加人实施被参加人未为的行为不构成抵触;参加人不得为被参加人提起再审之诉或申请再审;参加人不得实施变更诉讼标的以及不利于被参加人的行为;参加人的行为出于辅助被参加人目的以外的,其行为不发生效力,但不得因此而驳回其参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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