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日本近代刑法与刑法思想史研究

  

  此后,随着日本对外侵略战争的不断升级,昭和政府于1941年对《治安维持法》再度朝着“恶”的方向进行了修改。改正后的《治安维持法》不但由原来的7条扩展到3章65条,而且新设了预防拘禁制度,即对于因违反《治安维持法》被判刑,刑满出狱者或者因处在保护观察中而有再犯可能者,为了预防的目的,可以将之拘禁于特定场所。虽然预防拘禁的期限为2年,但是由于法院可以无限制地决定延长期限,所以在实践中许多坚决不向强权妥协的共产主义思想者相当于被无期监禁起来。[42]


  

  第二,是《过激社会运动取缔法》、《治安维持罚则》、《思想犯保护观察法》等特别立法。在通过《治安维持法》并逐步将之扩大适用的同时,20世纪30年代之后,随着对外全面侵略的开始,昭和政府也通过大量的特别立法,以强化军国主义的统治。在特别法中,首先必须提到的是1936年颁布的《思想犯保护观察法》。该法第1条规定,对于被诉以《治安维持法》规定的犯罪,被处以起诉犹豫、执行犹豫或者刑满出狱者,以“保护、观察”的名义,将之作为思想犯置于警察的监视之下。第2条规定,在保护观察期间,为了保护本人,保证其不再犯罪,必须对其思想、言行进行观察。第4条规定,对于被保护观察者,可以限制其居住、交友、通信,或者命令其遵守其他适当的条件。[43]


  

  此外,昭和政府1936年公布了《不稳文书取缔法》,在《新闻报纸法》、《出版法》的规定之外,规定对于被认定为具有“扰乱军纪”、“扰乱财界”或者“蛊惑人心”目的的文书、图画等,以不稳文书定罪,加以重刑;1937年,修正了《军机保护法》,规定对于刺探、收集军事秘密或者泄露军事秘密者处以重刑;1941年,在刑法中新增了“针对安宁秩序的犯罪”,规定对于传播虚伪事实,蛊惑人心、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加以重刑;同年,公布了《国防保安法》,规定对于泄露机密、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言论处以死刑或者无期惩役等重刑。在发动太平洋战争之后,明治政府随之于1941年12月通过了《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临时取缔法》、《战时犯罪处罚特别条例》,于1942年通过了《战时特别刑事法》,军国主义政府以图通过这些立法,将国民的一举一动都置于了监控之下,维护军事的、警察的天皇权力。


  

  第三,是《新闻报纸法》、《出版法》等立法中的附属罚则。在上述《治安维持法》与特别法之外,在其他立法之中,还存在许多承担着相同的镇压民主运动、加强思想控制功能的附属罚则。例如制定于1893年的《新闻报纸法》第16条规定,不得出版煽动或者庇护罪犯,或者为了救护正在被审判者的文书,第17条规定,在公判结果公布之前,不得出版关于重罪、轻罪的事项,第19条规定,对于出版妨害安宁秩序,破坏风俗的文书图画的,内部大臣可以命令禁止刻版,或者予以没收,第26条规定,对于冒犯皇室尊严,破坏国体,扰乱国宪的文书图画的着作者、发行者、印刷者,处以2月以上2年以下的禁锢,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金。再如,《新闻报纸法》第41条规定,对于刊载扰乱安宁秩序、破坏风俗事项的报纸的发行人、编辑,处以6个月以下的禁锢或者200元以下的罚金,第42条规定,对于刊载扰冒渎皇室尊严、变革政体或者扰乱国宪事项的报纸的发行人、编辑,处以2年以下的禁锢,并处300元以下的罚金。[44]


  

  随着治安立法体系的形成,为了将具体规定付诸执行,日本政府逐渐建立起一整套治安体制。这一治安体制有二个主要支柱,一个是接受天皇制政府的内务省直接指挥的特别高等警察(简称特高警察)与以“审查伦理上的善恶为己任”的思想检察,另一个是与思想犯保护观察制度密切相关的转向制度。


  

  以管理社会运动为主要任务的特高警察成立于民主主义、共产主义运动开始高涨20世纪初期。1911年,当时的明治政权在中央政府的警视厅内部设立了特别高等警察课(简称特高课),第二年,在大阪也设立了特别高等警察课。特别高等警察课内部,分为特别高等职员与检阅职员,负责管理“同盟罢工、爆炸物、以及新闻、杂志以及其他出版物、碑文的等物品的检阅。”[45]与此同时,在当时的内务省警保局保安课中,也设立了负责管理社会运动的的专门职员。


  

  在东京与大阪以外,对于社会运动的管理也是由特高课或者保安课进行。但是,随着农民运动、工会运动、社会主义运动的风起云涌,尤其1922年日本共产党成立后,北海道、神奈川县、长野县、爱知县、京都、长崎县、兵库县、山口县、福冈县等九地也纷纷设立了特高课。此后的1928年,随着几次具有全国影响的社会运动的展开,[46]日本全国所有的县警察组织内部都设立了特高课,其机构也获得了扩大,在各主要的警察署,设立特高主任,在其他各警察署,设立特高专务。内务省也增加了专任职员,并新设了具有司法警察权的警务官与警务官候补制度,在重大案件的场合,可以奔赴地方,指挥全国的特高警察。


  

  1932年之后,特高课与外事课合并,升格为警视厅特高部,内部分为:外事课,包含亚洲科、欧美科;特高课,第一科负责违反治安维持立法的行为、第二科负责不属于其他部门主管的特高警察的事务;劳动课,第一科负责左翼劳动运动,第二科负责右翼劳动运动;内鲜课,负责朝鲜、台湾关系等;检阅课,负责检阅新闻、杂志、出版物、碑文、墓标等,以及调停课,负责劳动争议的调停。如果说日本当时的警察制度是中央集权的,那么特高警察就是集权中的集权。被给予了特权的特高警察,为了维护国体、私有财产制度,疯狂地镇压赤色运动,大肆滥用《警察犯处罚令》、以及规定可以将被管理对象关押29日的《警察即决条例》,践踏普通国民的人权、自由。在镇压日本共产党的过程中,更是不遗余力,对小林多喜二等党员施以拷打等酷刑,进行肉体、精神多重的折磨,穷极残酷之能事。[47]


  

  此外,在20世纪20年代末期的日本,随着特高警察组织的扩充,思想检察制度也正式登上了历史舞台。思想检察可以根据已有的情报,对青年社会主义者的思想内容进行调查。同时,通过调查,获得新的情报。在镇压当时的一系列重大社会运动的过程中,思想检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许多事件中,甚至发挥了超越特高警察的主导作用。[48]


  

  对于思想犯,在根据《治安维持法》进行处罚,根据《思想犯保护观察法》进行保护观察,甚至预防拘禁的同时,天皇制政府更是强制思想犯进行思想“转向”,即放弃科学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等进步思想,盲目信任天皇制的绝对主义、全体主义、独善主义。[49]在20世纪30年代初,所谓的转向包括“行动方向的转向”(虽然不放弃共产主义思想,但是不再进行共产主义行动)、“理论方向的转向”(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共产主义纲领)、“理论行动的转向”(全面放弃共产主义思想,不再从事共产主义活动)以及“宗教方向的转向”(基于宗教理由的思想变更)。此后,随着《治安维持法》的不断修改,“转向”日趋向思想的方面进入。在1933年末期,日本当局采用的“转向”标准的着眼点在于放弃革命思想,其特点在于超越单纯的行动层面,强调思想本身,但是在这一阶段,还仅仅是要求放弃一定的思想,相对而言,是比较消极的标准。


  

  但是在《思想犯保护观察法》颁布之后,司法当局进一步加强了对思想犯的管理与要求。此时的天皇制政府,已经不再满足于思想犯放弃一定的思想,开始关注思想犯应该采纳什么思想的问题。1936年末,东京保护观察所采纳了“思想进化阶段论”的标准。根据该标准,“转向”成功的判断标准,由批判共产主义思想的阶段,慢慢进化为完全理解、接受日本精神的阶段,然后进化为达到践行日本精神的阶段。如此,在“转向”的概念之中,正式注入了日本精神,“转向”也就成为了“清算过去的思想,在日常生活中躬行臣民之道”。至此,“转向”的标准,也逐渐完成了从相对消极向相对积极的转变。[50]


  

  (二)治安刑法及其主导思想


  

  在20世纪20年代之后,尤其是《治安维持法》颁布之后,实际统治日本社会秩序的已经主要不是刑法,而是治安立法,所以这一阶段的所谓的“刑法”,实际上是“治安刑法”,浸透于其中的思想可以概括为:第一,天皇制下的全体主义。如上所述,治安立法中反复强调的是“变革国体”,治安体制权力维护的也是“国体”。此处的国体,指1890年明治时期颁布的《大日本宪法》中规定的国体,即“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是国家元首,是统治权的总揽者”。 [51]20世纪20年代之后,日本当局更是从上述规定出发,发展出了天皇制之下的绝对主义与全体主义。对于治安立法中的“政体”以及“私有财产制度”,当局也是从上述全体主义的角度,进行了非常模糊的解释,以期更加不受限制地在国家利益的名义下,通过刑罚处罚、镇压进步思想与进步运动。[52]


  

  第二,主观主义。如第五章所述,在主观主义刑法思想被引入日本之初,就已经表现出了国家主义、权威主义的侧面,在牧野英一予以展开的时期,这一侧面的色彩愈加浓厚,就如有的学者所言,牧野英一的刑法理论“作为新派的国家主义、权威主义侧面地体现,对于个人的权利、自由而言,有着非常大的危险。”[53]20世纪30年代之后的事实也证明,新派的主观主义刑法理论成为了治安刑法的基础,就如一贯坚持民主主义思想的刑法学者风早八十二教授(1899-1989)所批判的,“在治安维持犯逐步趋向暴虐的1938年,牧野于其为纪念从东京大学退休而公开发表的《刑法30年》中,明确拥护《治安维持法》及其后的《思想犯保护观察法》,认为这正是牧野的教育刑论的立法化,并以文化国家的名义给予了赞赏。牧野法学的反动作用,在这里明显地暴露出来。”[54]


  

  可以说,20世纪30年代之后的治安刑法,更是将主观主义刑法思想发挥到了极致,而且思想犯处罚规定的出台,预防拘禁的实施,以及转向制度的深入表明,支配治安刑法的犯罪理念已经远远超越了本来意义上的主观主义刑法思想,走向了极致。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