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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前提条件:犯罪还是刑罚?

  

  (二)预防层面的分析


  

  累犯现象的严重化是催生特殊预防理论的重要因素之一,{11}(161)因而将累犯与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联系起来,是很自然的举动。国内也有不少观点认为累犯从重处罚的根据是(或者至少包括)比初犯更高的人身危险性。{2}(488){8}(347){12}(204)在这一论断的基础之上,很多观点进一步认为,故意犯罪的人身危险性更高,因而构成累犯的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不过,这种观点也难以成立。首先,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累犯本质仍太抽象、概括,它无法在实质意义上区分累犯与习惯犯,因为习惯犯的人身危险性同样高于普通犯罪。其次,这里所述的人身危险性更多是一种道德伦理意义上的判断,并没有科学依据。人身危险忭属于实证意义上的概念,它之所以被提出来,正是为了冲淡责任观念中过于浓厚的道德伦理色彩。但在前引观点看来,故意与更高的人身危险性总是对等的。因而,人身危险性在某种程度上被道德化了,成厂另外一种道义谴责,这也是为什么在通说观念小,人身危险性总是与主观恶性联袂登场的原因[4]。道义谴责与实证的结论并非总是一致的,“过失犯罪——受刑——故意犯罪”模式所征表的再犯可能性,并不低于“故意犯罪——受刑——故意犯罪”的情形。因而,累犯的成立只应当限制后罪的主观方面,而不应限制前罪。这些学说也无法为前罪必须是成年人犯罪找到根据,因为根据实证研究的结果,未成年人的累犯率并不明显低于成年人。{6}(116)况且,即便前罪是未成年人犯罪,待犯罪被发现、审判结束或刑罚执行完毕,行为人可能早已成年。


  

  德国有些观点形式上以“责任”为依托,实际上更多是在预防必要性的层面分析累犯的本质[5]。他们指出,累犯要克服比初犯更强的冲动阻力(Hemmungsimpulse),{13}或者认为累犯比初犯具有更高的犯罪能量(kriminelle Energie)。{14}{15}{16}但实际上,犯罪能量与克服冲动阻力与责任的关系并不密切,倒是与预防必要性更有亲缘关系;犯罪能量更高,只能说明预防的必要性更高,因为只有更强有力的措施才能起到抑制作用。以此为理论基础,也只能得出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的结论,因为即便前罪是过失犯罪,犯后罪一样需要克服受刑经历所形成的冲动阻力。


  

  另外,从生活形成责任(Lebensfuehrungsschuld)的角度为累犯寻找本质的观点,实际上也应当归于预防理论。例如,有人认为《德国刑法典》原第48条的规定更多是一种针对不顺从态度的附加性惩罚(Ungehorsamszuschlag),只能作为生活形成责任加以理解。{17}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一概念也已经包括了预防的内容,因为这里的“不顺从”是因为“刑罚的无效”,而不是对规范的不尊重。而规范责任论的实质内容恰好在于规范尊重义务(Pflicht zur Normbeachtung)的违反,并不涉及对刑罚的感受。{18}从这一观点出发,也无法限制前罪的罪过形式或犯罪主体年龄,因为此前受刑的经历即便是因过失犯罪或未成年犯罪所致,只要行为人刑罚执行时已经成年,刑罚就能起到教化作用。这一观点只能表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成年人犯罪,因为只有这样才说明行为人在积极地“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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